取回遗忘28年的深圳房产现住户反要赔偿 律师:可追究租金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28年前,张女士花费三十余万元全款购入了一套位于深圳宝安区的一套房产,但当时因工作忙碌未及时办理房产证。
近日,张女士家属上门时却发现房子已经被林先生居住多年。且多方了解发现该住户竟已居住多年。住户林先生,当初并不知道这套房产系张女士所有,其父以现金形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了这套房产,但卖方并未依约办妥水电房产证等手续。林先生表示愿意搬离,但装修花费20余万,希望能有所补偿。
对此,张女士的委托人之一张先生表示,对方主动腾房或可既往不咎,若要返还装修费用则考虑向其追偿租金。双方产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张女士可提供些购房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如购房合同和转账记录。办案中,林先生表示愿意搬离,表明默认张女士为房屋所有人。张女士为房屋所有人,而林先生相对于张女士就是非法占有人。虽然林先生占有房屋28年,但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张女士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林先生返还房屋。
林先生若非通过租赁等合法方式使用涉事房屋,其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对自身的装修费等财产权利的自行处分,主张补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张女士确认为房屋所有人,林先生对此房屋非法占有28年,其行为侵害了张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张女士有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林先生主张有关房屋占用费,因此,张女士有权向林先生追究房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