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银行客户经理转走储户69万存款,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吗?

近几年,经常有关于储户的存款不翼而飞的报道,其中到底是谁的责任众说纷纭,有的是存款人自己将银行卡和密码泄密了,有的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转走了。

这不,根据报道,建行河南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又发生一起储户纪女士69万元存款被银行客户经理转走的重大案件,更重要的是,客户经理还以储户的名义贷款5万元已经逾期,名下还有4张信用卡,已多次透支并办理了分期还款。

将存款转走、办理并使用贷款和信用卡的是建行河南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的客户经理董某。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10月23日,董某分7次从纪女士账户上转走共计69.3万元,充值进网赌平台“彩运8”购买彩票,实际上就是网络赌博。同时,客户经理董某还有用纪某银行账号大额度进出资金完成存款任务的行为。而纪女士这笔贷款和信用卡,留的客户电话号码并不是纪女士的电话号码,而是客户经理董某的电话号码,这个董某的电话号码还是。

目前,支行行长已将相关情况汇报至市分行。建行平顶山分行纪检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这里要说的是,出现上述的储户存款被转走的问题,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吗?银行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谁来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那么,我们就应该看看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员工是否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首先,银行客户经理董某在多项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目前监管尽责即免责的原则,看看银行客户经理是不是存在违规行为是对这个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而从这一次出现的问题看,明显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严重的违规行为。

一是员工不能为客户代办业务,除非有客户的特别授权。在纪女士存款被转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都是董某在纪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操作的,取款的过程并没有经过纪女士授权,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二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开办了纪女士的网银,这是严重违规的。银行业务有明确的规定,客户开办网银等要经过本人同意,即使本人同意银行员工也不能代为操作,要本人到场才能办理,而董某进行资金转账的网银,董某说是纪女士本人来银行办理了网银,她知道密码。纪女士则表示,董某不是她的亲戚,她不会操作网银,也不会办理网银。网银是银行账户资金安全的最重要的工具和保障,如果网银在银行都能由客户经理代办而不经过审查,那么,存款的安全根本就没有保障。即使董某和纪女士是亲戚,即使是纪女士自己办理的网银,董某记住了人家的密码,然后用人家的密码进行资金操作,也无异于盗窃行为。

三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以纪女士的名义办理自己银行的贷款5万元、办理4张信用卡,是严重违规的行为。无论是办理贷款还是办理信用卡,都必须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并现场签字,银行要双人办理原则进行办理,而这家银行却在纪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纪女士办理了银行贷款和4张信用卡,这是严重违规的。

四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利用马女士的银行账号进出大额度资金用于完成存款任务,也是严重违规的。

从上面的情况看,银行的客户经理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而通过各种违规行为窃取客户的资金、透支银行的信用、违规办理贷款已经构成了对纪女士的伤害,已经构成违法,应该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

其次,作为银行在这一过程中有没有责任?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呢?我们看看银行在董某的行为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

从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看,银行无疑是有非常大的责任,特别是管理责任。

一是客户经理董某在银行以纪女士的名义办理贷款和信用卡,违反银行规定和监管规定要求的,银行应该承担管理责任

银行员工不许代理客户进行开户和办理信用卡,这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发生了这一行为,银行就应该对这一行为具有管理责任。纪女士的贷款和信用卡都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客户经理董某直接办理的,银行首先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建立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更重要的是,董某在办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实施自己申请、到场办理、现场签证的原则,不仅仅董某有责任,而银行的相关管理人员也没有尽到审查、审批的责任,银行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二是客户经理董某利用纪女士的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过渡,也是违反监管规定的,银行负有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董某自己表述,转入320万,办理305万贷款,接着又转出625万是为了完成任务,用纪女士的账户走帐,获得了纪女士的同意;办理40万原油期货业务,也获得了纪女士的同意。

这个问题也是监管部门严格禁止的,而银行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事后也没有处理,也有非常大的管理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明确提出,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者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根据监管的规定要求,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已经违反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而银行已经具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三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代办了纪女士的网银,并通过网银进行资金划转,挪用了客户的储蓄存款,直接导致了储户存款的丢失,银行对此负责直接责任

网银是柜台业务,要由柜员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银行就负有直接的责任。在纪女士储蓄存款被转走这一问题上,在办理网银过程中,银行柜员没有尽到审核的责任,银行无疑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规定要求,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上面的董某代办网银、柜台人员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明显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愿,怎么能说银行没有责任呢?

四是银行对员工的异常行为和资金异常行为缺乏管理,应该承担管理责任

在纪女士的存款挪用过程中,银行员工董某不仅有利用客户银行账户过渡资金的行为,还有明目张胆的网络赌博行为,对这些行为银行缺乏必要的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而董某不仅有赌博行为,长期在网络上进行赌博,而银行员工有赌博行为是银行重点监控的行为,要进行及时处理。显然银行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因此,无论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违法行为,还是银行具有非常大的管理责任,银行都应该对纪女士的存款丢失负有全部的责任,应该进行全额赔偿。

同样,储户的存款存在银行后,银行对存款的安全有法定的监管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若违反了该义务规定,商业银行就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董某就是利用担任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上的挪用资金罪。而银行应该对纪女士存款负有本金和利息的全部偿还责任。

储户存款的安全是银行之所以存在的必要前提,在这一点上说,只要不是存款人个人具有责任,银行都应该确保存款人的资金的安全,出现任何风险损失,银行应该负责赔偿。(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