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个人破产法要来了,“贾跃亭们”都能获救吗?律师详解关键点

最近,最受关注的个人破产案例非贾跃亭莫属。公开资料显示,美国洛杉矶时间2020年5月21日上午9点30分,加州中区破产法院举行听证会审查通过了乐视集团创始人贾跃亭申请的个人重组方案,这意味着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已经进入了生效流程,其在美国的个人债务将会直接解除。

作者:王龙国(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该法规的出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没有该制度则个人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债务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责任,而该制度建立了债务退出机制,有利于化解个人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个人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诚实但不幸”是个人申请破产的关键条件,这表明只有诚实守信而因各种原因被迫陷入债务危机时,此种债务人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将来获得通过后的意义在于:我国在立法层面首次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

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只是理论研究中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直到2019年政策层面才不断突破,同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公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直到现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标志在我国在个人破产立法层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立法的重大意义在于为司法创造依据。司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直接相关。个人破产制度如进入司法领域,将会对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产生一系列影响。

第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主动退出市场并获得再生。该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陷入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与发展。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可以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

第三,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权益也是一种保护。该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得到债务人最大能力范围内的清偿,并且使债务人有机会东山再起并与债权人实现共赢互利的局面。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逃债的工具。个人破产制度从立法程序启动开始,就引发了不少的担忧,有人士担心该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债天堂。对于该担忧,立法已进行了考虑,制度设计已避免“老赖”用个人破产来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老赖”,该制度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如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同时还会追究债务人法律责任。

最近,最受关注的个人破产案例非贾跃亭莫属。公开资料显示,美国洛杉矶时间2020年5月21日上午9点30分,加州中区破产法院举行听证会审查通过了乐视集团创始人贾跃亭申请的个人重组方案,这意味着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已经进入了生效流程,其在美国的个人债务将会直接解除。

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成功,这表明其申请符合美国关于个人破产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是依法清理在美国的个人债务。显然,贾跃亭在美国将会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不再受债务危机的困扰,继续作为商事主体参与社会竞争。

但在国内,在立法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之前,如个人商事主体陷入债务危机,尚无合法渠道退出市场,债务问题长期困扰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双方利益都造成损害,部分债务人甚至因为创业失败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因国内尚无立法,贾跃亭现在国内就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解除债务,也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摘除“老赖”身份。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立法也具有积极意义。虽然该条例将来通过后只在深圳地区实施,但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在立法层面的试点和破冰,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必将起到积累经验的作用,如该制度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必将会推动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