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残疾妻子推入河中 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

北京青年报记者6月15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男子涉嫌故意杀害残疾妻子,并妨害公务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生与被害人柯某于200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柯某长期存在精神障碍,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多种疾病,手足明显畸形。经鉴定柯某残类别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二级,监护人吴某生。

2019年5月份以来,柯某精神病症状加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行走。5月26日上午10时许,因雨天冷,吴某生递给柯某一件棉衣让其穿上,柯某将棉袄穿到腿上,吴某生为其脱棉袄时,因柯某腿部畸形一时无法脱下而感到不满,气愤之下扯着该棉袄将柯某拖出门责骂,期间产生将柯某淹死的想法,遂将柯某一路拖拽至距其户约15米远的村内小河的水泥桥上,趁围观劝说村民不备,将柯某推下桥,柯某当即被小河湍急的河水冲走。

在场参与劝说的吴某伟发现后,赶紧跑到小河前方汇入村内大河一下河处,在河中间抓住柯某往岸边拖,因大河河水流速高,吴某无法站立,两人还被河水冲走十余米,后在其他村民的救助下,两人被拉上岸救起。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生在与被害人柯某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以打骂等方式虐待柯某情形。

而在事发后,2019年5月26日上午10时15分,蓝田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后,民警洪某、辅警吴某立即出警赶至蓝田镇儒村村了解案情,后来到吴某生家中传唤吴某生,吴某生拒不配合,在民警宣布对其强制传唤上手铐时,极力反抗并咬伤民警大腿。

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永生右大腿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生因被害人柯某缺乏自理能力,错将棉袄穿在腿上而气愤,将柯某从家中拖至其家附近的桥上,明知柯某缺乏自救能力,仍将柯某推入河中,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某生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害人柯某因在场村民及时救助脱离危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吴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北青报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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