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公诉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黑案件

近日,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徐某某、修某某、杜某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白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开始,以徐某某、修某某、杜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成立并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四海汽车租赁公司为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敲诈等多种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自2011年至2019年期间,共作案29起,致1人自杀身亡、2人受伤、被害人40余人。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理念,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修某某、杜某等22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强化涉黑组织犯罪的整体把握,从多个个案中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整体评价。同时,为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公诉人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适度从宽的量刑意见,17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已批量进入到审理阶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加快速高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态势,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辽阳白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