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的王振华为何被判5年?律师:这是顶格处罚

6 月 17 日午间消息,新城控股王振华因猥亵儿童获刑 5 年。
2020 年 6 月 16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普陀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全部案卷。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 16 小时。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 6 月 17 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从判刑结果来看,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罪轻罪重关键在于"聚众"或者"公共场所"的认定。
根据此前上海警方的警情通报,本案案发于酒店,犯罪嫌疑人包括王振华和周某。
相关法律人士此前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三人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聚众,王振华和周某很难被认定为"聚众"猥亵儿童。此外,"公共场所"适用范围包括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王振华也很难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17 日,靴子落地,王振华最终获刑 5 年。
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邓祥瑞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虽然没有"聚众"或"公共场所"犯罪情节,但依据目前判处结果,"这是猥亵儿童罪的顶格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现在这个 5 年就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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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资料图。)
潇湘晨报记者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