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引发舆论热议: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国法律该如何作为?

作者 |李鹏亮 编辑|段文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性侵"9岁女童案日前一审判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结果旋即引发巨大舆论争议,绝大多数民众均认为应加重量刑,提高犯罪成本。
一年前的6月30日,王振华被媒体曝光在上海某酒店"性侵"九岁女童,造成后者阴道撕裂。舆论哗然,此后王振华于7月2日被刑事拘留。
中国长安网发表的文章《审判长解读: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称,本案中被告人王振华未与受害人有性器官的接触,依法判处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但官方这一解释并未消除民众的疑虑,众多网民仍纷纷质疑定罪本身是否合理?对犯罪人的刑罚与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对等?
在个案的是是非非之外,如何改进法律,更加有效打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也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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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案频发,伤害严重
王振华案受害女童方的代理律师披露,受害女童没有出庭,虽然时隔一年,但她精神状态至今仍然极差,听到"上海"两个字就会大哭,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遇到情侣手牵手会问男的是不是坏人。
儿童受性侵在全世界都是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2019年中国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件共有301起,受害者807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则显示,2020年第一季度被起诉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人数是4145人。
以上数据绝不只是数字,每一个数字后面都有像王振华案中九岁女童一样的不幸人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中心主任童小军认为,儿童被性侵对受害儿童造成的身心伤害巨大。"因为儿童生理发育不成熟,性侵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生理伤害。严重时可能导致失去生育能力。更严重的是心理伤害,(性侵行为)会摧毁儿童的社会化成熟,让儿童很难在成长过程中正常地处理异性关系、长幼关系,甚至难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流。"
据统计调查,和没有受过性侵的人群相比,童年遭受性侵的人群有三倍的可能在成年后经历严重的抑郁,四倍的可能陷入药物滥用,四倍的概率陷入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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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的一个鲜明特征是熟人作案。据"女童保护"统计,2019年的301起案件中,熟人作案超过七成。熟人作案主要来自教师、亲朋、邻居、家人。因为社会关系的存在,熟人作案往往更具隐蔽性。同时,性侵者多次作案比例过半,包括对同一受害儿童多次性侵和对多名儿童多次性侵。
熟人性侵和多次性侵无疑都会对受害者造成更严重的伤害。2014年在广州,同样是一名9岁女童,遭邻居性侵。作案人邻居"老秦",暴力强迫女童每周末准时到他家接受性侵,还要装出开心的样子。如果迟到,老秦会拽她头发、用凉席篾子扎她。而女童之所以从未声张,是因为老秦欺骗称说出去会怀孕,让警察抓你爸妈,拿针线缝你的嘴。熟人采用各种手段欺骗、控制儿童,往往对儿童心理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
长期的性侵给这名年仅9岁女童带来多种妇科疾病,甚至肛门都有伤口。老秦被捕后,女童依然对凉席篾子等相关场景和物品极度敏感,会控制不住地情绪爆发。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子殷参与了该女童的心理诊疗过程。他留意到,女童在异性面前会有异常的表现欲,经常问,"这个男的是不是喜欢我"。心理咨询师跟进一段时间之后称,这是儿童遭受性侵后常见的半自闭状态的相反状态,但更加严重。因为心理干预太晚,很难恢复,以后的婚恋会有非常大的问题。
国外立法普遍从严从重,防止性侵再犯
童小军对这次王振华案的审判结果不满意。她希望起刑标准更高,禁止假释或减刑,这样才能对罪犯有威慑作用。
相比中国,其他一些国家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惩处更严格。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杰西卡法案》规定,凡性侵未满十二岁儿童的罪犯,初犯起刑25年,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美国对于强奸的定义也更细致。其法定强奸罪法条下规定,强行插入异物与强奸处罚相同,异物包括手指、假阳具、棍子等。任何涉嫌性侵儿童的行为都会得到严厉惩处。
2019年6月,美国男子兰德尔·米德基夫在社交媒体向一位单亲妈妈要求每周两次性侵其9岁的女儿,单亲妈妈当即报警。经审理,兰德尔被判处三十年监禁,罪名是诱骗未成年人。2020年3月,兰德尔曾上诉提出无罪辩护,被联邦法院驳回。
德国对性侵儿童的规定范畴更宽。除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接触,非身体接触行为如向儿童裸露性器官或展示色情内容等均属性侵行为。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律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十年以上。
作案人被惩处后重新犯罪是儿童性侵案件中的另一大问题。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心理学教授Karl Hanson对31000名性犯罪者追踪5年后发现,重犯率为13.7%;再对236名性犯罪者追踪7年后发现,重犯率高达28%。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曾对740名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分析,105人在5年内重新犯罪,占比24%。所以,针对重犯,各国也重视相关法案的建立。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的7岁女孩梅根·坎卡被邻居奸杀。而邻居是曾两度因性侵儿童入狱的强奸犯。家长认为,如果知道邻居是性侵累犯,"这是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此观点得到社会的声援。三个月后,新泽西州通过"梅根法案",又名美国性犯罪者资讯公开法,规定所有儿童性侵犯必须到当地警察局登记个人信息,政府将酌情公布。此后几年间,"梅根法案"陆续在全美五十个州通过。
类似的事件也曾发生在英国。2000年,八岁女孩萨拉被前性侵犯罗伊·怀特性侵后杀害。此前,罗伊曾绑架并猥亵了一个四岁女童。200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通过了英国版梅根法案——"萨拉法案",规定政府应告知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在社区中是否有有前科的儿童性侵犯。
公开儿童性侵犯信息相关法案被很多国家采纳,其中包括韩国。其规定20岁以上成年人可在政府指定网站查阅儿童性侵犯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犯罪内容等个人信息。并且禁止性侵者接近受害儿童住址、学校等。
因"素媛"案、"熔炉"案等重大且引起舆论关注的儿童性侵案件,韩国有亚洲最严格的儿童性侵法案。 2019年4月16日,"赵斗顺法"正式在韩国实行,其全称是"针对特定犯罪人员的保护观察暨佩戴电子脚链相关法律"。该法规定,刑满释放的特定性犯罪人员必须佩戴电子脚链,且将被专员一对一24小时监管,持续至少半年,以防止他们出狱后再犯同样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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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韩国还在2011年引入颇有争议的化学阉割,对十九岁以上的儿童性侵犯强制执行,成为亚洲唯一采用此法的国家。所谓化学阉割是指,通过服用抗雄性激素药物抑制人的性欲望。世界上采用化学阉割的国家有德国、美国、印度、意大利、哥伦比亚等。此法颇具争议。正面观点认为化学阉割在激素水平上抑制了性侵犯作案的生理动机,可以有效降低性侵行为的复犯;并且效果可逆,不会造成终身伤害。反面观点认为,化学阉割不能改变性犯罪者的心理动机,甚至可能造成逆反心理,引发更恶劣的犯罪;同时有严重的副作用,知名学者图灵就是因为羞耻于化学阉割引起的乳房发育而自杀。
中国需要保护儿童不受性侵害的单独立法
中国也积极推行儿童性侵犯信息公开、限制儿童性侵犯从业等法案,防止性侵的复犯,降低性侵的风险。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在各种网络平台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以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这被看做慈溪版的"梅根法案"。《人民日报》当年的投票调查显示,98%的网友表示支持。
2017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公开披露了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的详细个人信息。这是相关规定的首次实施。
郑子殷介绍称,信息公开工作各地都在推进落实,目前"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正在建设中,将全国联网。凡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之前需要在信息库中检索检验从业人员相关背景,这也将成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基础。
2016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民办中学教师在补课时强制猥亵女学生一案时,依法建议法院判处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3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成为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此后,从业禁止判罚陆续出现在其他教师性侵学生案件中。
据"女童报告"统计,在校园和培训机构发生的儿童性侵占总数三分之一以上。郑子殷也称,大量的儿童性侵发生在与儿童密切相关的行业,信息公开和限制从业可以极大地减少儿童遭受性侵的机会,从而保护儿童。
办案过程中对儿童的心理保护是另一个重要方面。童小军在公益活动中注意到,性侵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讯问时往往会反复询问案件细节,对儿童造成多次伤害;另外儿童在一定年龄对空间、方位、时间顺序认知不清,需要有专业的问询方式才能得到准确的信息。郑子殷认为,承担这一职责的公安部门不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律,取证不够专业。所以,相关部门推出了"少年警察"这一新警种。少年警察并不是少年担任警察,而是经过专业训练,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警察。目前,少年警察已经在上海等地试点应用。
和少年警察一同试点实施的是一站式取证服务。一站式取证要求设置适合被害儿童身心特点的问询场所,一次性完成对被害人的询问、辨认、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等取证工作,所有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供后续使用。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取证行为造成的二次伤害。
不过,以上都是地方以及相关部门的单独实践,并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而且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目前中国法律在精神赔偿方面仍是空白。
王振华案中,受害方并没有提出民事赔偿。主要原因是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只能主张直接经济损失。而在本案中,受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少,最受影响的是心理健康。
郑子殷认为这是急需改革的。《刑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赔偿物质损失,但相对来说生理上的伤害恢复比较快,心理上的伤害才更难修复。这部分费用却完全没有落实。郑子殷还认为,精神赔偿的缺失变相地降低了犯罪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也在两会期间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童小军也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制度,让所有受害人享有接受心理康复服务的权利,受害人在没有办法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救助体系来兜底。
童小军提出,"单独立法才是改善预防儿童性侵的根本。"许多国家对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都有刑法中的专章或者专门的总括性罪名,或者专门对儿童性侵害进行立法。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文件只是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内容有诸多不足。
童小军称,对儿童的性侵害和成年人的混为一谈,但是两者受到伤害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难免导致量刑过轻,使犯罪成本过低,不能有效保护儿童。童小军建议,首先要把罪名类型单独区分开,这样才有空间按照儿童的发展特征针对性地定罪。因为儿童身体没有充分发育,性侵的标准应该更严苛:以成年人的性愉悦为目的的任何行为,都是性侵儿童的行为。并且,对于性侵儿童犯罪惩处力度应该加大,起刑抬高,不能判处缓刑,服刑期间不可减刑假释。这样才能更好地警示潜在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