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振兴:组织公开听证,化解当事人8年“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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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检察日报》二版刊登:“搭建平台,让争议双方面对面——丹东振兴:组织公开听证,化解当事人8年‘积怨’”一文,内容如下:
搭建平台,让争议双方面对面
丹东振兴:组织公开听证,化解当事人8年“积怨”
钟为民 花放
日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在开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专项活动中排查发现,于某诉丹东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检察监督一案,有实质化解可能,该院行政检察办案组多措并举,协同发力,促成该案达成和解。
经查,申请人于某在2017年11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住房维修基金信息,管理中心电话答复,可以到其处查看相关信息,但于某坚持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此后,管理中心未再作出回复。2018年3月,于某起诉至振兴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管理中心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其申请的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判决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同年7月,法院判决驳回于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于某申请再审,也被驳回。2019年8月,于某向振兴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振兴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管理中心有正当理由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公开信息或进行书面答复,其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提请抗诉条件。
办案过程中,管理中心得知检察机关介入后,已经为于某出具了书面答复书。考虑到虽然法院行政裁判确有错误,但再提请抗诉确认行政机关过往行为违法的意义和价值不大,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振兴区检察院深入调查,找准争议根源。经查明:2012年于某因琐事和小区物业产生矛盾,为“对付”物业公司,于某当年就联合同小区的7名业主对管理中心提起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经执行程序仍认为没有达到要求,后又以个人名义单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此外,于某还就物业收费问题对市物价局提起行政诉讼。8年间,于某共计启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司法程序11次,积怨颇深。
查明争议源头后,该院结合法院历次裁判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以案释法,并于今年6月11日组成专家咨询组,邀请于某和涉案物业公司就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沟通。经过听证,双方达成和解,于某当场书写撤回抗诉申请书,沉积于心中8年之久的“积怨”终于释怀。
来源丨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