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原市长受贿887万自首,一审获刑11年

记者6月30日从海口中院获悉,近日,海口中院对东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敏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期间,邓敏利用担任儋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昌江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东方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及政府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林某方等12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7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邓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邓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邓敏退赃227万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海南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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