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致人死亡 民警帮忙行贿减责遭拒竟调换血样

去年6月,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男子傅某饮酒后驾车,在319国道乐至县境内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傅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减轻处罚,傅某先后出资12万元请乐至县公安局民警黄某帮忙“把酒驾情节处理掉”。为此,黄某多次试图向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杨某送礼送钱,均被拒绝。情急之下,黄某将准备送检的血样调包后被发现,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去年12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今年3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黄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扣押现金和物品。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黄某上诉的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酒后驾车酿事故

他出资12万请民警“帮忙”

2019年6月10日下午,傅某饮酒后驾驶川B号牌小轿车由安岳往乐至县城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319国道2597km+800m处时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抢救无效,李某某死亡。经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傅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傅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李某某到乐至县人民医院,垫付了抢救费用,办案民警在乐至县人民医院找到傅某。到案后,傅某基本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傅某家属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与此同时,傅某为尽可能减轻处罚,电话联系了蒋某等人,蒋某联系了曾在交警大队工作的民警黄某帮忙。

当晚,傅某、黄某、蒋某等人在天池镇某场所喝茶,傅某请黄某帮忙把酒驾情节处理掉。黄某让傅某准备10万元现金,用于打点办案相关人员。2019年6月11日上午,傅某接到黄某电话,称乐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某在问询案件,遂要求傅某增加2万元现金用于打点。随后,傅某再准备了2万元现金交给黄某。

多次行贿遭拒

竟偷换肇事司机送检血样

2019年6月11日上午,黄某找到事故中队中队长杨某,提出希望帮忙处理掉傅某的酒驾情节,并将3万元现金送予杨某,被杨某拒绝。当天上午,黄某从未送掉的3万元中拿出3500元,购买了2瓶国窖1573白酒、2条大重九牌香烟,并将其中1万元放入装烟、酒的袋子中,试图送予杨某,仍被拒绝。

6月12日上午,黄某到乐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又找到杨某请求帮忙,并要把头天准备的物品和现金送给杨某,仍被拒收。随后,杨某离开单位,去参加体能测试。

趁杨某走后,黄某进入杨某办公室并找到傅某的送检血样,将血样倒入一个印有“怡宝”字样的矿泉水瓶中,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血样倒入原先装血样的抗凝血管内,驾车离开,并将调换出的原始血样丢弃在距离交警大队不远处的垃圾箱内。最后,黄某返回交警大队,将调换后的血样物证袋放回原处,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杨某及同事谢某发现傅某的血样有被人调换的嫌疑,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黄某有重大嫌疑。后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毛某、教导员倪某电话通知黄某到交警大队询问情况,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协助县公安局民警将丢弃的血样找回。

原来,6月11日晚,黄某私下带傅某到医院抽血,做好了调换血样的准备。

法院判决:

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行贿罪 被判八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文书显示:傅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逮捕。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行贿罪,于2019年9月9日提起公诉。同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和行贿罪,根据其自首、行贿未遂、获得死者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文书显示:黄某,曾在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后于2019年4月25日到乐至县公安局宝林派出所驻点工作。2019年6月19日,黄某因涉嫌犯毁灭证据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毁灭证据罪、行贿罪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书截图 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乐至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一、黄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款物人民币116500元、国窖1573白酒2瓶、大重九牌香烟2条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宣判后,黄某不服,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遂提起上诉。今年4月21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