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员工“挣外快”400多万!被判入狱四年,发生了什么?

见习记者 楚深

一名券商营业部员工,在不到五年时间,帮助第三方公司宣传推介所谓“理财产品”,赚取提成400多万,平均一年挣了80多万的“外快”。

然而,这家第三方公司根本不具备相关资质,案发时,还有一百多名投资者的投资款尚未结清。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及前述券商营业部员工被集资参与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本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高息“理财产品”背后的非法集资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王某,生于1982年,于2014年4月开始吸收公众存款,并于2014年11月7日注册成立沈阳信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民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显示,信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王飞持股90%。

信民公司成立后,王某利用该公司为签约平台,推出“月息通”“年利宝”等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均存入其个人民生银行账户内,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持续到2019年2月。

实际上,信民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权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披露了王某利用信民公司集资的细节。2018年3月,信民公司与投资人付某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付某借款5万给信民公司,借款期限12个月,购买所谓的“月息通”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12%。后王某于当月底转给付某250元,之后每个月转账500元直至2018年底。再往后,付某却无法从信民公司拿回本金,遂起诉至法院。

券商营业部员工“挣外快”400多万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利用信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离不开券商员工张某书的“相助”。

1972年出生的张某书,原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泰山路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她通过他人获悉信民公司有理财产品后,以口口相传的方法,在辽宁省锦州市下辖的北镇市地域内,宣传信民网公司的理财产品,帮助被告人王某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4月至2019年2月赚取提成442.90万元。

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显示,王某通过张某书介绍与存款对象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共计186份,北镇办事处由张某书负责,涉案款都转进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张某书以个人业绩提成的方式获取信民公司支付的吸收存款好处费。

王某供述,其利用信民公司,以高额利息通过张某书吸收资金,并给张某书提成,上述吸收所得资金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张某书供述,其联系信民公司邵某,为王某吸收存款提供帮助,并赚取提成。

北镇市公安局委托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6日作出审计,结果显示信民公司尚未结清投资款共176人,投资金额合计达4418.95万元,上述投资款减去分期已付本金、已付利息、礼品金额后,投资剩余金额合计为3347.61万元。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四年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张某书在北镇市经集资参与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张某书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王某吸收公众存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王某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开始吸收公众存款,成立后亦无吸收存款业务资质,吸收资金存入王某个人账户并由其本人支配,其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及应认定坦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王某、张某书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张某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王某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张某书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投资人。

一审判决后,王某和张某书均提出上诉,张某书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张某书与王某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且张某书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张某书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

二审法院认定,经查,张某书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王某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张某书明知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校园贷款业务,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涉及多只私募基金

公开资料显示,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已经于2019年7月和2020年2月,两次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天眼查显示,除了信民公司以外,王某还实际控制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民资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信民资管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民资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包括信民稳健之星一期、雷雷1号私募基金、信民量子一号私募基金在内的三只私募基金。

而信民资管本身已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异常原因为因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和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机构信息的最后更新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