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排名从19到前3,优化“案-件比”的河北经验了解一下!

近日,河北省蔚县检察院邀请该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召开一次座谈会,剖析今年以来移送审查起诉、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并共同商讨提高办案质效的对策措施。

“我们将致力于构建以案件质量为基础的新型检警关系,把控制‘案-件比’的关口前移,尤其在审查逮捕阶段加强了证据审查力度,有力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蔚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弘说。

去年以来,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大幅度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据统计,该省刑事检察“案-件比”由一年前的1:2.025优化至目前的1:1.479,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排名由第19位上升至前三位。

理念变革:新价值导向获得干警广泛认同

“在‘案-件比’纳入考核之前,不少检察官对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程序的负面影响反应不敏感。以我院为例:2018年受理案件929件1223人,退回补充侦查236件412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45件,上诉16人;2019年受理案件860件1136人,退回补充侦查257件487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85件,上诉58人……”

任丘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筱红以自己亲身办案体会,通过一组数据分析,发现影响“案-件比”和办案质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部分检察官对“案-件比”认识不到位,办案仍遵循传统办案模式,机械办案。有的检察官在办案期间不能站在案件当事人立场考虑诉讼程序的必要性,普遍存在“程序服务于实体”“多几个程序不是大事”的观念,办案拖沓,导致有的案件虽程序合规、合法,实质上却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负担。

这样的问题在河北省具有普遍性。为此,河北省检察院以理念变革为引领,先后召开全省检察工作推进会和全省检察机关重点业务工作推进会,不断深化对“案-件比”评价指标的科学认识,引导干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少的司法投入、最少的诉讼环节、最少的办案时限去办结案件,促进事了人和。

河北省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主题讲座、业务培训会等多种方式,开展集中学习,改变传统观念,完善制度措施,确保最高检关于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在基层落地。

“‘案-件比’的价值导向获得了干警的广泛认同,整体质量意识、诉前主导责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明显提高了。”河北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说。

传导压力:倒逼案件质量提升

今年第一季度,唐山市检察机关的“案-件比”达到1:2.298,在河北省市级检察院中排位倒数第二。

河北省检察院将这一结果通报给唐山市检察院后,引起了该院检察长贾志宏的重视。他在随后召开的党组扩大会上,重新组织学习了最高检制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并对全市检察机关2019年以来的刑事检察“案-件比”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从月度“案-件比”变化情况、影响“案-件比”的重要因素、相关基层院“案-件比”数据分析、“件数”偏高的重点罪名等几个方面梳理了“案-件比”总体情况及特点;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重点工作把握不平衡,引导侦查能力水平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存有较大差距,与公安、法院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有待完善,部分员额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还不适应,考核机制的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到位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案-件比”中“件数”偏高的原因。在全面分析研判、找准问题短板的基础上,该院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今年4月,“案-件比”排名升至全省第9位;5月,升至全省第6位。

据介绍,自去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将“案-件比”作为重点检察业务加强督导,坚持每周一对“案-件比”数值和主要数据变化情况进行通报,从低到高排出各市院的位次,督促各级院查找问题、改进措施;每月初对全省优化和控制“案-件比”情况进行总结,明确下个月的工作要求;每季度结合最高检的数据分析通报和全国排名,对全省“案-件比”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不足,提出阶段性目标和改进措施。同时,还指导市级检察院和雄安新区分院建立了相应的通报和督导机制,帮助各级院提高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并指导市级检察院对“案-件比”中“件数”较高的基层检察院实行专人包院、重点督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办案质效的提升。

锁定重心:科学管控“案-件比”

东光县检察院借助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不断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加强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和监督,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责任,科学管控“案-件比”,有效提升了办案质量。今年上半年,“案-件比”达到 1:1.089。

优化“案-件比”,需要公、检、法、司各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唐山市检察院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与公安、法院、行政司法部门人员多层级召开座谈会,着重分析、研判刑事案件办案质效不高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在多方交流沟通基础上,该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着力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的意见》。沧州市检察院建立健全“捕后跟踪、提前介入、边审边补、案件分流、风险防控、业绩考核”等六项工作机制,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工作格局,“案-件比”由2019年6月底的1:1.93优化至今年6月底的1:1.26,其中退回补充侦查数下降63.2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数下降98.24%,诉讼环节和办案时限大幅度压缩。

“通过对纳入‘案-件比’计算范围内的‘件数’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最高检计算公式的调整,省院将优化‘案-件比’工作重心锁定在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类案件上。”河北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检察院在坚决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和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规范、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适用,减少程序空转,杜绝为了“借用时间”而“假性退补”“假性延期”情况的发生。张家口、沧州、石家庄、承德等地检察机关出台文件,对拟作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承办检察官提出具体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由主管副检察长把关决定。雄安新区分院明确规定,基层院对拟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须经本院检察长审核后报分院审批。通过平衡“放权”与“控权”的关系,尽量压缩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倒逼检察人员办案质效和能力水平的提升。

截至6月底,河北省检察机关今年退回补充侦查件数同比减少了51.11%,退查数占受理数(不含积存数)的比例由46.14%降为30.15%,其中,一次退查数占比由32.54%降为21.67%,二次退查数占比由13.6%降为8.48%;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数减少了71.06%,延长审查期限数占受理数(不含积存数)的比例由41.52%降为16.06%,其中二延、三延数同比减少76.28%和85.92%,占受理数的比例分别由10.3%、4.39%降为3.26%、0.82%,检察环节的办案质量显著提升,办案节奏明显加快。

今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克服重重困难,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不断优化“案-件比”,与2019年年底相比,“案-件比”中的“件数”降低了0.35点,减少了不必要的办案环节约3600个。(检察日报 肖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