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突发公卫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拟保护预警者,无恶意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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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经》记者 焦建
编辑|苏琦
一部名为《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近日起正式向社会各方面征集意见。
《意见稿》旨在从制度上查漏补缺,帮助深圳更好应对未来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为此,其提出将处理新冠疫情的相关做法法定化,构建信息发布体系,明确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此外,其还提出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民可以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进行反映。
“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完善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努力在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先行示范作用。”在提及《意见稿》形成的背景时,深圳市相关部门在有关说明中称。
备受各方关注的,是《意见稿》在第四十条及第十一条中分别提出:“有关单位和人员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深圳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目前来看,其制定条例的相关做法并非孤例。今年6月时,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于2020年-2021年制定修改20项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等。
强化责任,确定处置流程
深圳市建立特区以来,曾经历过多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例如1984年疟疾大流行、1992年霍乱暴发流行、1994年禽流感事件,以及2003年非典肺炎等。亦分别有多位学者从各个角度建议深圳,应制定适宜的地区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预防控制类似事件发生和流行。
新冠疫情期间,作为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深圳在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市民知情权的做法,则曾得到世界卫生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
今年4月时,《深圳市政府公报》就曾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今年的立法计划结合了新冠肺炎疫情所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制定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规。
6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拟将相关做法制度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应制定符合深圳需求、行之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原丽萍公开表示。
“要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并通过立法解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制定政策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原丽萍说。
在近日的《意见稿》中,包括总则及附则在内,共分为九章,共计109条内容。主要涉及应急准备,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处置与信息发布,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其定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意见稿》旨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供重要保障。其除了规定深圳市相关部门职责外,确定的相关处置流程为:
《意见稿》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处置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先期处置责任,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的同时,确保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及时防控。实行边调查、边报告、边处置的快速处置机制。在上级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指令前,市、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先行采取场所封闭、人员控制、出行限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相关设定流程,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应急措施的意见、建议。疾控中心在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后,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在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要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密集织网,保护预警者
除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深圳还将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规划突发应急处置场所,并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特别是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建设。
例如,《意见稿》就提出: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这一做法在中国香港特区处置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较为常见。今年1月时,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就曾宣布:将新型传染病应变计划级别,由严重提升至最高的紧急级别,她会亲自领导跨部门督导委员会暨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听取专家意见,缩短沟通时间,尽快制定政策。香港成立4个工作小组,包括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领导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政务司司长领导的“应变行动工作小组”;民政事务局局长领导的“公众参与工作小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领导的“抗疫传讯工作小组”。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还委任了港大公共卫生医学讲座教授梁卓伟、世卫组织前助理总干事福田敬二、港大微生物学系讲座教授袁国勇及中大呼吸系统学讲座教授许树昌为专家顾问团,他们可直接向行政长官汇报情况及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根据《意见稿》,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对于反映者,有关部门有义务保护好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市卫生健康部门也有义务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未来,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学校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作为哨点单位,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2小时内上报。
针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谣言,《意见稿》指出:市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同时,对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作出具体规定,保护个人隐私。此外,拒不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今后将构成“违法”行为,轻者要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稿》的相关说明中还提出:落实对相关人员的补助奖励和伤亡抚恤。向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现场处置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治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