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自驾游出车祸,受伤男友把驾车女友告了,法院这样判!

来源 | 都市现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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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的一对80后情侣高高兴兴驾车前往福建游玩,怎料半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男友将驾车的女友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欧阳女士承担原告江先生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的50%,扣除被告欧阳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的112960元,还应支付原告江先生赔偿款39624.4元。
法院查明,出生于1985年的江先生与同龄的欧阳女士都是离异人士。双方认识后,很快发展成为情侣。2018年5月10日上午,江先生驾驶租来的轿车载着女友前往福建建宁游玩。途经抚吉高速的相山服务区时,江先生因感到劳累,便与女友商量由其开车。而欧阳女士当时刚刚拿到驾照不久,尚在实习期内,按规定不能在高速道路上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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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中午12时10分许,欧阳女士驾车经过抚吉高速公路75KM+763M(南线)处时,撞到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造成江先生十级伤残。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 队第二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欧阳女士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江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了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先生与被告欧阳女士为男女朋友,江先生无偿搭乘欧阳女士驾驶的机动车共同出行,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事故发生后,虽然欧阳女士被交警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江先生在未审查欧阳女士的是否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情况下,就让欧阳女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欧阳女士在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即酌定减轻的责任比例为50%为宜。同时,欧阳女士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按约足额支付,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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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解读】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属于无偿运输合同关系,是指驾驶员(车主或运行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不包括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无偿运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法官提醒,在朋友交往特别是一同出行时,双方交替驾驶的情形十分常见,但一定要了解是否双方都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避免造成好意酿出事故,最终情侣、朋友对簿公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