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疫情防控期间第四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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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重点任务,迅速行动、依法履职,密切关注老百姓最关心和市场反应最敏感的防疫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针对疫情期间其他类型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案件坚决查处。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药店高价销售口罩,进销差率达56.66%
2020年7月21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克拉玛依区友谊路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2020年6月5日进购口罩(学生用)200个,进价为0.65元/个、售价为1.5元/个。进销差价率达56.66%。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商场高价销售蔬菜,进销差率最高达66.67%
2020年7月3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克拉玛依区幸福路某商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场2020年7月30日生菜销售价12元/公斤、香菜销售价30元/公斤。经现场查阅该商户当日进购票据,当日生菜进货价为6.5元/公斤,香菜进货价为10元/公斤,进销差价率达45.8%和66.67%。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商行高价销售馕,进销差率达37.5%
2020年7月2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克拉玛依区委网信办舆情通报单》称,有网民反映克拉玛依区某商行存在哄抬物价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该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2020年7月27日,从克拉玛依区某馕房进了馕20个,进货价人民币5元/个,零售价人民币8元/个,已全部销售,进销差价率是37.5%。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四:菜店未索证索票、未建立购销台账,涉嫌哄抬物价行为
2020年7月30日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林社区某蔬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豆角销售价为15元/公斤,当事人称豆角是从九鼎批发市场张辉处购进,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有效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蔬菜水果店未索证索票、未建立购销台账,涉嫌哄抬物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店上游进货渠道进行信息核实;对该店进货价的真实性和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令该蔬菜水果店停业整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五:蔬菜、水果未明码标价销售
2020年7月14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克拉玛依区纬七路某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左手边地面摆放售卖的葡萄、蟠桃等水果,冷藏柜内售卖的豆腐、蘑菇、豆角、蒜苔、西兰花、小葱等蔬菜,摆放在店内地面上售卖的胡萝卜、大白菜、辣椒、茄子、大葱等蔬菜均未见商品标价签,该店经营场所内也未见上述食品的价格公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六: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要求进行留样
2020年7月28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克拉玛依区吉祥路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集中供餐达100份,但该店进货台账记录至7月23日,未记录7月27日留样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七: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
2020年7月21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展会路的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检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检定的秤,拟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八:食品生产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现场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名正在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场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热线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处理,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来源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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