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洗钱“盯上”网络虚拟币

几个月前,江苏江阴高女士的QQ邮箱里收到一份淘宝网络刷单广告,她想闲着也是闲着,网上兼职可以赚点外快,随即添加对方QQ,了解刷单的操作流程。

完成第一笔任务后,高女士点开对方发来的链接,通过支付宝转账过去100元,不到一分钟就收到105元,其中5元便是刷单佣金。慢慢地,她放松警惕,开始第二、第三笔刷单任务。

后来,当高女士再次转账4800元后,对方没有如约返还佣金,反而以“任务还未完成”为由,告诉她继续支付9600元才能返现。

高女士称账户余额不足,对方依旧发信息要求其刷单,这让她意识到可能被骗,赶紧报警。今年6月3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据了解,该案非法收购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170余万元,是无锡市首例收购网络虚拟领域犯罪所得超百万元的案件。

资金流入直播平台 衍生下游犯罪

警方跟踪高女士被骗资金流向后发现,被骗的钱流入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Y直播平台并被用于充值Y币,后该Y币被一个郭姓男子购买并转卖。

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郭某在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沿着郭某这条线。同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鲍某也被抓获。

据郭某交代,去年9月,他在“相亲交友”微信群中认识了一些倒卖YY号的“商人”,从“商人”口中,他了解到可以通过倒卖YY号赚钱。

很快,郭某就开始了这条又快又省力的生财之道。他先在微信上私聊出售YY号的“商家”,确认交易的YY号里Y币数量、买卖单价等细节。

随后,对方发来一个扫码支付的二维码,再将交易的YY号账号密码发来。至此,“收号”完成。接下来,郭某开始找寻客户加价“卖号”。他一般在“收号”折扣基础上加价1%出售给客户,低买高卖轻松赚取差价,YY主播鲍某就是郭某众多客户之一。

去年12月,两人在网络上结识。据鲍某交代,郭某出售的Y币比平台的价格低很多,平台充值价格是1元换1Y币,郭某出售的大概是平台的7折,但他的Y币金额大、频率高、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账号被封。明知道这些Y币“来路不正”,鲍某仍不断向郭某收购Y币,再高价转手或给自己刷礼物消耗。

截至案发,郭某大量收购并出售给鲍某的Y币共计170万余个,价值人民币170万余元,两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警方调查发现,像高女士这样的电信诈骗受害者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该案中受害者多达80余名,遍布全国各地。有的人被骗金额甚至达到10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电信诈骗为何盯上网络虚拟币

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据统计,2017年以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已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8件1169人,摧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30余个。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吉静静表示,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尤其是新型电信诈骗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这类犯罪类型多样、涉案人员众多,呈公司化运作,背后形成“诈骗——转移——变现”一条龙式的黑灰产业链,隐蔽性极高,打击难度大。

吉静静梳理后还发现,电信诈骗涉及的罪名除了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也占了很大比例。

不法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采取充值点券、虚拟货币等方式将诈骗来的钱“洗白”,类似案件也屡次见诸媒体。

据报道,2014年,浙江兰溪市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倪女士遭遇诈骗,将100万元转入对方账户,警方介入时,案犯已将资金转移。

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嫌疑人通过网络游戏点券来“洗钱”:收到转账后,将钱转入另一账户,用网络支付全部购买成网络游戏点券。经过收购,将点券转换为现金,汇入下一个账户,从而完成“洗钱”。

2018年,上海警方捣毁了一个利用网上银行漏洞非法获利的犯罪团伙。据警方查证,犯罪嫌疑人马某利用“黑客”技术,长期在网上寻找全国各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安全漏洞,累计获利2800万元。马某将获得的存款金额,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全部购成点数卡,再折价卖给其他用户。

此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曾经关过注一起国内某知名电商平台信息泄漏诈骗案,记者统计发现,50名受害者被骗的钱被以多种形式转移,其中有14例是被用于虚拟产品充值(包括盛大游戏、京东商城、新网游商城)。骗子有充值需求,就会利用游戏平台,让受骗者扫描该公司账号,欠款进入该公司后,游戏公司就会发货,骗子就收到了游戏点卡等虚拟商品。

国内一家游戏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诈骗分子骗取充值服务以后,会向第三人转卖牟利,少部分也可能自己消耗,或者先联系好转卖的买家,生成交易订单后骗取受骗者为转卖订单付款,另外收取买家的货款牟利。

共同守护老百姓“钱袋子”

“我们办理的938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关联犯罪案件达到了243件,占比26%。”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倪桂新表示,检察机关需联合网监、互联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下游犯罪找到突破口从而全链条式打击,共同守护百姓的“钱袋子”。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此类借收购虚拟币为名的诈骗活动统称为“电信诈骗”。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一般分为三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三类犯罪如果构成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当事人必须明知上游的电信诈骗犯罪。

周浩强调,如果互联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所从事的获取信息、提供信息、为用户提供支付通道的相关服务存在电信诈骗行为,那么该公司的行为就会构成相应的犯罪。

他建议,面对此类犯罪时,互联网公司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与相应的防范、甄别能力,详细审查交易的背景、时间。在审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电信诈骗高发的形式。比如用户进行充值时,互联网公司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关审核,以免旗下的软件沦为犯罪分子的诈骗工具。

江苏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赵达军律师认为,互联网公司的网络游戏业务应尽快完全实行实名制,对同一个人的游戏账户数量应予以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诈骗空间。一旦发生任何诈骗行为,均可顺藤摸瓜,锁定具体人员。

很多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游戏犯罪,以游戏币、货币转换转移赃款。赵达军提出,应该对游戏币与货币之间兑换的金额、频率作出一定限制,网络游戏账户之间转让游戏币也应予以一定限制。

此外,他建议国家将社会诚信体系、司法判决进行联网,对失信人员和曾犯有诈骗类犯罪人员持有、兑换、转让游戏币金额、频率予以限制,具体可视其情况而制定不同标准。

赵达军希望,国家以立法予以规定,建立网络游戏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网络游戏商家均共享该体系,可以相互查询信用欠佳者,对其关注并进行特别限制。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