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归谁?

日前,一则“北京市住建委查处违规物业”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因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电梯广告、售水机等),丰台区一家物业公司被立案调查,如调查属实,后期或将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现如今,很多小区的电梯里都有广告投放,而由此带来的广告收益归属也存在诸多争论。家住北京西城区的陈先生是小区事务的热心人士,看到上述消息后,他想到自己小区的电梯广告也是一笔“糊涂账”,就想了解清楚,物业在电梯投入广告时是否需要业主同意?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该归谁?如何经营才是合法合规?

解答:

电梯广告投放收益,实际上是小区公共收益的一部分,都属于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何为共有部分呢?咱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均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民法典》中还有一条规定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也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对于陈先生的疑问,答案很明确了,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具体来说,小区电梯广告、门闸道闸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以及自动售卖机、快递柜场地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一般来说,“扣除合理成本”即为向物业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管理费。

对于该收益的具体用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电梯广告该如何经营才合法合规呢?《物业管理条例》也告诉咱们了,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大家注意了,如果你家物业未经业主们同意,就擅自经营电梯广告,或是将所得收益据为己有,那么肯定是违规的。

新京报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