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费用降,生育待遇提高,异地看病更方便省钱!威海人看病就医

8月13日,威海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海宁,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于华伟,市医疗保障局综合法规和医药价格科副科长王晓华介绍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异地就医管理、优化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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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降低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威海自10月1日起将全面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提高以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
制定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此次价格调整以磁共振、CT扫描项目为重点,全面降低936项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下调费用总计1.141亿元;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手术、中医类等820余项价格,上调费用总计1.156亿元;对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治疗等32个新增项目制定具体价格,并做好与省级及周边城市的价格衔接。
完善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动态调整诊疗过程中可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新增加了70余项耗材,满足就医患者多样化需求,也与省级及周边城市保持一致。明确规定,项目“除外内容”及材料目录中对应类别规定的一次性材料可另行收费,在检查、治疗等过程不得再收取其他一次性材料费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耗材收费管理。
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此次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均属于普通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医院级别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
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规定,对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
解决群众异地就医难题
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就医需求,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了《威海市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进一步明确了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下列情况下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相关的检查费用及术后门诊放、化疗费用;参保人员因突发危急症异地就医,经威海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急诊范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院前抢救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其他情况下,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可在居住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医保待遇,年度费用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根据参保类型按规定予以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威海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威海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根据参保类型按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其他情况下,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30%,剩余部分按照在威海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威海市作为全省唯一、国家12个试点市之一,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险合并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生育待遇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威海市对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
优化孕检费结算方式。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取消现孕检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确保每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足额享受孕检待遇。
提高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参保职工顺产限额维持不变,仍为2800元;剖宫产待遇限额由现行2800元提高到3800元。职工分娩实际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适度提高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保障标准。按规定的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相应的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保障标准。
调整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待遇条件。根据2019年全省推开的两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将参保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调整为: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并明确参保职工2019年10月24日之后生育的,因不符合原规定条件未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可按本条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补支。
推进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一体化机制建设。依托医疗保险管理的经验和平台,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促进医保经办服务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新调整的生育待遇政策将从8月27日开始实施。本次新调整的政策,对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予以了适度提高,企业的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未做调整,不会增加企业的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