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伙同丈夫受贿近300万元!长沙宁乡市原政协主席邓杰平之妻获刑三年六个月

单独伙同丈夫受贿近300万元!长沙宁乡市原政协主席邓杰平之妻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宁乡市政协主席邓杰平受贿一案,检方指控邓杰平利用其担任宁乡县玉潭镇镇长、宁乡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成胜兰索取、非法收受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700万元。他除了伙同妻子收受贿赂,还为多位情人向企业老板索贿,帮她们买房、甚至是还赌债。

截至目前,官方尚未披露邓杰平的判决结果。不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邓杰平之妻成胜兰的二审判决结果。

在今年3月,长沙县法院在一审中认定,2011年至2019年,成胜兰伙同邓杰平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5.898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成胜兰不服提出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邓杰平妻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成胜兰今年56岁,原本是宁乡市(原宁乡县)玉潭街道城北初级中学的一名幼教专干,也是宁乡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邓杰平的妻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留置,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邓杰平曾在宁乡县善山岭乡、祖塔乡、玉潭镇等多个乡镇担任领导职务,随后任宁乡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宁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宁乡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等职务。2019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8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12月18日,邓杰平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当时在庭审中,检方指控邓杰平利用其担任宁乡县玉潭镇镇长、宁乡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成胜兰索取、非法收受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 1700 万元。

检方指控,邓杰平先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工程承揽、公司收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4 年至 2017 年,邓杰平陆续收受该公司共计 670 万元。此外,邓杰平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银行贷款等事项上为华良电器、铭诚房地产公司和邓宪平、成小文等单位、个人谋取利益,而他也从收受贿款变成主动索贿,名义则是开办工厂和资金周转。

邓杰平在庭审中坦言,虽然嘴上和这些企业老板说的是借款,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写任何凭据,也没有打算归还的意思,而且为了逃避有关机构的调查,这些钱款都是经由他人银行账户转款。随着职务的上升,邓杰平手上的权力越来越大,他除了伙同妻子收受贿赂,还为多位情人向企业老板索贿,帮她们买房、甚至是还赌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1年。

不过此后,官方并未披露邓杰平的具体判决结果。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邓杰平妻子成胜兰的二审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即判处成胜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伙同丈夫收受贿赂近300万元,其亲弟弟深度介入

潇湘晨报记者在成胜兰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看到,一审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该院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7年期间,邓杰平先后担任原宁乡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等职务。邓杰平在担任前述职务期间,成胜兰接受李某、成某、许某(另案处理)单独或共同的请托,并将请托事项转告邓杰平,通过邓杰平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成某在宁乡县流沙河大道项目的投资、李某在东沩路提质改造工程以及三人在沩山密印寺寺庙园林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宁乡文体中心绿化项目第二标段工程的承揽以及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变更、结算审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成胜兰伙同邓杰平收受成某、李某、许某单独或共同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5.8982万元。

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在这种“以权谋私”的操作中,成胜兰的弟弟成某某也深度介入,成胜兰以常以弟弟的名义签订协议,收受贿赂。

2011年下半年,生意人成某得知宁乡县流沙河镇人民政府与洪某合作开发宁乡流沙河大道(集镇房产)项目后意图投资该项目,便找到成胜兰请其向时任流沙河镇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后,被告人成胜兰转请托时任宁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邓杰平,由邓杰平向该镇负责人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2011年9月27日,经该镇负责人协调,成某与洪某顺利达成由成某投资1000万元参与该项目二、三期共同开发建设,占股49%的协议。

为了感谢成胜兰及邓杰平的关照,成某主动邀请被告人成胜兰共同投资该项目,商定由成某出资600万元、被告人成胜兰出资400万元。

成胜兰考虑其教师和领导干部家属身份不便在银行大额贷款,并要成某以自己的名义帮助被告人成胜兰在原宁乡县农村信用社贷款300万元,另向成某支付100万元现金。

之后成胜兰以其弟成某某名义与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该300万元贷款本息由成某某支付。

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3日期间,成某按季度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1.3856万元。

2013年,成某解除合作协议后陆续收到流沙河大道项目投资回款950万元。为获取被告人成胜兰及邓杰平的好感以及感谢在项目上给予的支持与关照,成某提出将被告人成胜兰投入的400万元本金全部退回,主动承担被告人成胜兰用于投资的的贷款利息21.3856万元,并明确表示送给被告人成胜兰,成胜兰予以接受,并将该情况告知邓杰平,邓杰平亦予以认可。

在这起案例中,成胜兰仅仅出资100万现金,名义上贷款300万,但实际上又没有偿还本金,最后被退回400万元以及20多万利息,法院认定20多万元的利息属于受贿。

其弟弟未出资和管理却享受工程利润分成,分成金额被认定为受贿金额

2010年上半年,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乡国资公司)拟启动东沩路提质改造工程(二标段)工程。李某获知该信息后,向被告人成胜兰提出想承揽该工程,并转请时任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的邓杰平给时任宁乡国资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请托。邓杰平接受转请托后,要求宁乡国资公司负责人在项目上关照外甥媳妇李某。

后李某为感谢成胜兰及邓杰平提供的帮助,根据成胜兰的要求,将送给成胜兰的30万元转账至成胜兰指定的其弟弟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成胜兰后来又将该30万元用于投资长沙湖泥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唐市集镇项目。

2011年6月,成胜兰的弟弟成某某通过与成胜兰商量,决定和成某、李某、许某等人一起合伙利用各自优势一起承接国企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许某负责对外接洽。

2012年年初,时任宁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沩山景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邓杰平与被告人成胜兰向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推荐许某,请其在沩山密印寺绿化工程项目工程上关照许某承揽。

2012年5月,成某、李某、许某、成某某等人商议密印寺绿化二标段项目承揽事宜,约定成某某不出资、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但享受利润分配,李某出资180万元,占利润分配三分之一,成某、许某共同出资300万元,与成某某共同占利润分配三分之二。

2012年6月4日,成某等人通过串标、围标的方式,挂靠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密印寺项目第二标段,合同价为924.997978万元。该项目实施中,上述人员就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支付、结算过程再次请托邓杰平帮忙,邓杰平接受请托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致宁乡县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违规审定密印寺项目第二标段结算金额为2304.241423万元。

2012年下半年,成某等人又通过成胜兰转请托时任宁乡县委副书记邓杰平向宁乡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给予关照,违规承接了宁乡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宁乡县文化体育中心绿化项目第二标段。

为感谢被告人成胜兰及邓杰平提供的上述帮助,在成某1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先后以分配利润的名义给予成某1人民币244.512589万元。成某某将其中209万用于购车、炒股、投资、装修以及人情和日常生活开支等。这200多万元也被法院认定为成胜兰的受贿金额,成胜兰和邓杰平是为了改善成某某的经济条件才去“打招呼”。

长沙县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被告人成胜兰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邓杰平通谋,由邓杰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成胜兰上诉后,其辩护人提出成胜兰应只能算作从犯,而且应适用缓刑。不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二审中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被告人成胜兰的起诉,案件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