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四公司拒付300余万工程劳务费被诉 法院判令其支付

鲁网8月23日讯(记者 张润邦)一笔工程劳务费让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四公司)前后两次陷入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其向债权人支付309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

记者从法院判决文书中了解到,上述工程劳务费最初产生于双越公司参与施工的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该工程发包方即为中建八局四公司。后因工程费用结算问题,中建八局四公司与双越公司“对簿公堂”。

此案历经逾四年时间的审理,2019年2月20日,青岛中院作出(2018)鲁02民终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建八局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中建八局四公司给付双越公司工程余款和相应利息。

上述判决中,青岛市中院只对中建八局四公司欠付双越公司工程余款和相应利息作出裁判,但对双越公司主张的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劳务费没有进行判定。对此,青岛中院认为:“双越公司反诉请求中包含的要求八局四公司支付二期劳务费的请求,与本诉请求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也非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对于双越公司要求八局四公司支付二期工程劳务费的诉请,本案不作处理,双越公司可就此另行主张。”

据了解,双越公司已将上述债权即双越公司向中建八局四公司主张的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劳务费转让给陈某山,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中建八局四公司,要求该公司直接向受让人陈某山履行给付义务。

然而,中建八局四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陈某山为此将中建八局四公司诉讼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下称定海区法院),并主张中建八局四公司给付中交南山美庐工程二期施工借用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3090000元和相应利息。

定海区法院综合原告陈某山的诉讼理由和被告中建八局四公司的答辩认为,该案存在如下事实争议:一、双越公司有无就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进行施工。二、中建八局四公司欠付双越公司的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款金额具体为多少。三、双越公司有无将其对中建八局四公司享有的二期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陈某山。

关于以上事实争议,法院认为,2014年1月双越公司向八局四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和2014年3月2日中建八局四公司向双越公司出具的《关于立即撤出现场施工工人的函》内容可以证明双越公司对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进行了施工。同时,结合2014年3月28日,双越公司向中建八局四公司出具了《费用清单》等认定,中建八局四公司欠付双越公司的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款金额应为3090750.2元。另外,法院根据陈某山向该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快递面单、《债权转让确认函》认定,双越公司已经将其对中建八局四公司享有的中交南山美庐二期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陈某山。

法院一审最终判令中建八局四公司支付陈某山工程款3090000元和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