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家暴打断妻子肋骨七处 犯故意伤害罪判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夫妻之间本该是相敬如宾、互相理解,但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的高甲(化名)却因琐事对妻子大打出手,导致妻子肋骨骨折。7月14日,经莱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甲(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52岁的高甲(化名),是莱芜区方下镇的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已逾半百,脾气性格本应该是愈发稳重和成熟,但高甲(化名)情绪控制力却依旧很差,2015年还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300元。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夫妻二人在村小广场扒玉米,妻子提出交钱去济南学一门技术的想法,遭到高甲(化名)的反对并发生口角,高甲(化名)随手抄起两个玉米棒子朝妻子扔去,分别打在头部和肩部,邻居见状急忙把两人拉开,夫妻二人不欢而散。
次日下午,夫妻二人当着女儿、女婿的面讨论离婚的事情。
“你给我四十万,我啥也不要,净身出户……”妻子的一席话,夹杂着谩骂和羞辱,让高甲(化名)怒火中烧,先后用拳打了妻子两侧肋骨各一拳,被女儿和女婿及时劝止。
经法医鉴定,其妻左侧肋骨七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家庭关系难以为继,双方于9月26日下午协议离婚,高甲(化名)赔偿女方5万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家庭暴力,无论是肉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秩序,威胁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本案中,家暴不仅仅是“家务事”,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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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这一概念将精神方面的暴力也涵盖在内,经常性谩骂和恐吓虽然不会对身体产生直接伤害,但精神暴力带来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因此在该定义中,也不再要求家暴行为必须“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