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第11讲——发色情微信是否构成性骚扰?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就算!

大小新闻客户端9月4日讯(YMG全媒体·大小新闻记者 任雪娜)
工作生活中,男女难免接触共处,不少职场女性和男性就面临性骚扰的困扰。对于哪些行为,到哪种程度,构成性骚扰,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比如,发色情微信是否构成性骚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条解析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凯表示,民法典明确的性骚扰的侵权形式,除了典型的肢体行为外,还包括“言语、文字、图像”,且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列明+兜底”的方式,用“等”字涵盖了其他可能存在的侵权形式。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除判断内容是否与性相关外,核心是判断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如受害人已经明确表达了抵触和反感,行为人仍然实施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责任编辑: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