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交警支队长被“双开",一局长被开除公职

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向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湘西自治州委批准,湘西自治州纪委州监委对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向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向阳在担任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公安局政委、局长等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伙同他人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用公款送礼;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设“小金库”并违规支出,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的手段,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向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安民警,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意识,执法犯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决定给予向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向阳简历

向阳,男,土家族,1968年11月出生,湖南古丈人,大学本科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至2002年3月,湘西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科科员、湘西自治州公安干校民警;2002年3月至2009年12月,历任湘西自治州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涉税犯罪案件侦察支队国税侦察大队大队长,法制科科长,直属分局局长,禁毒支队政委;2009年12月至2019年7月,历任永顺县公安局政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2019年7月至今,任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永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可洋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日前,经永兴县委批准,永兴县监察委员会对永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李可洋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李可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违规经商参与营利性活动,入股房地产开发项目;严重违反家庭美德,自我放纵,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政府融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李可洋身为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永兴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永兴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可洋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建议撤销其政协郴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李可洋简历

李可洋,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湖南永兴县人,1998年7月参加工作。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永兴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永兴银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永兴银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经理;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任永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永兴银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任永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2019年3月至今,任永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政协郴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永兴县纪委县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