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饭馆起争端 悉心调解化纠纷

近日,循化县法院民事法官精心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被告马某某当庭给付原告马某2万元分红款。

原告马某即毗邻广河县人,被告马某某乃循化县积石镇人。二人于2015年上半年相识,同年10月双方商量合伙经营县城某饭馆,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装修费双方均担,原告负责后厨,被告负责前台管理;利润分红按40%和60%的比例等。经营期间因生意兴隆,次年8月双方首次结算进行了分红,并各投资经营代理饮料销售。3个月后双方因故发生吵架,原告无奈离开饭馆。饭馆由被告一直经营,因私下协商无果,原告于今年初将被告诉至循化县法院,要求结算合伙的收入。期间由于证据不足撤诉,同年7月原告再次诉至循化县法院。

本案在审理期间,主审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之前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矛盾,合伙的债权债务未结算。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释明合伙是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做生意,不能见利忘义,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终于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被告马某某当庭履行了2万元的分红款,原告也放弃了其他诉求。

本案的圆满调解,切实维护了合伙一方的合法权益,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