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印发《实施方案》,计划3年时间基本解决这两类人员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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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一、购房对象
1.教育人员是指在本市工作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专任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与本市公办学校合作办学,由合作学校派出在本市工作的在岗管理团队成员和教师;教育系统的引进人才。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在编在岗教职工(由海南大学儋州校区统计及审核申购人员身份)。
2.医务人员是指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原国营农场医院移交地方后仍在岗的医务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编外聘用在岗医务人员(不含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与市公立医院合作办医,由合作医院派出在本市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医疗系统的引进人才。
二、购房条件
1.教育和医务人员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包括商品住房,二手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以及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并提供在本系统继续服务年限承诺书。(合作办学的教职工需承诺服务满3年,教育系统引进人才需承诺服务满5年;合作办医及医疗系统引进人才需承诺服务满3年。其余人员需提供在本系统继续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
医疗系统由合作医院派出的人员连续全职在儋工作满1年并服务或承诺服务3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儋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服务或承诺服务3年以上;其他引进人才需服务或承诺服务5年以上。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安居型商品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购买条件的,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全省范围内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含之后又转让的,不能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或享受购房补贴。家庭户口和婚姻状况以2020年3月7日以前登记情况为准。
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居型商品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2.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主管部门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已核对印章);
3.婚姻证明材料(未婚者以申请时本月出具户口本为准)。
四、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发放流程
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房地产项目中自行选购商品房(不含自建房、别墅、商业用房、二手房),支付首付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符合条件的政府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用于购房的个人银行账户,普通商品房转型标注为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只享受开发商95%的购房折扣。
五、违约责任
1.对骗取及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购房补贴予以全额追回。
2.对违规转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购房补贴予以全额追回。
3.对未达到承诺服务相应年限调离我市的教师及医务人员,领取安居型商品住房补贴的需将所领取的补贴全额退回,购买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回购。否则,市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单位对在编人员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编外人员注销其不动产登记证。
4.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驳回其申请,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已经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建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回购该住房,市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六、登记交易管理
(一)对领取购房补贴资金购买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市住建部门在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时在备案合同上注明“安居型商品住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不动产权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
(三)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履行承诺购房后服务5年期满,且累计在本省缴纳15年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前已在本系统服务的年限,可以相应扣抵应缴个税和社保的年限,但扣抵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黎明姬 审核:陈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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