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银行内部员工骗贷91笔 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农商银行原职工苏某由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开办砖厂等经营项目投资失败,在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91笔,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无法归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苏某不满榆林市中院对其做出的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审判决,提出本次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骗取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苏某,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子洲县,原陕西省子洲县农商银行职工,

经法院认定,苏某通过第三人联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苏某使用。苏某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在榆林、西安购买房产,在子洲、横山、定边等地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由于投资失败,其在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贷款,直至案发。

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苏某利用其在子洲县农商行工作的便利,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领导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信息、经营项目、贷款用途均为虚假,苏某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款项发放后,苏某直接截留自己使用。

即便在案发后,苏某仍然把银行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苏权因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为了进一步获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县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经统计,苏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其弟的工作便利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诈骗贷款91笔,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

串通涉毒人员、刑释人员等互贷互保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某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苏某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然而,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某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某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县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县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华商报记者 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