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 法院:连续道歉15天,赔偿10000元

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构成侵权
近日,市一中法院二审判决,依法认定“在300多人的微信群里发布某商家是无良商家的不实言论”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发布者需连续15天在微信群里道歉,并赔偿10000元。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15日,王某某因怀疑大足区某孕婴店销售的某品牌奶粉渠道来源有问题,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双路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举报,该所受理举报后,前往孕婴店进行调查核实,并将6桶奶粉带回该所进行核查。
翌日,孕婴店提供了奶粉的进货票据及上家资质,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核实后,确认该孕婴店提供的票据真实有效。2019年4月29日,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王某某的举报予以回复,认为孕婴店提供的奶粉进货资料真实有效,进货渠道来源正常,举报不属实。
2019年4月27日,王某某在其举报尚未得到回复之前,在名为“双桥某育儿分享交流群”的微信群发布了一段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前往孕婴店检查的视频,时长约3秒。同时,王某某还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孕婴店没有三证”“食药监局收货处罚”等不实言论,并强调“打假”及“三证”的重要性,导致其他不明真相的群成员附和“黑心商家”等言论,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40余人。
2019年7月4日,孕婴店以王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大足区法院。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王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的视频未完整反映检查过程,对视频内容进行了有意图的取舍,也未对视频内容以及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检查原告李某某孕婴店的原因、过程等进行真实说明。该微信群的成员大部分系婴幼儿用品消费者,被告的言论足以让群中300多名消费者误认为原告销售的是“三无产品”,且当群内成员因其言论对原告产生误解时,被告也并未作出解释说明。被告在收到对其举报内容的回复后,也未将结果及时予以公布。被告的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出入,使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能够从其言论中得出有损原告名誉的结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在前述微信群中连续15日向李某某孕婴店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宣判后,被告王某某提起上诉。
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某孕婴店作为经营婴幼儿奶粉的个体工商户,其名誉权主要体现为商业信誉,对其经营状况能够产生重要影响。被告王某某以暗示、反问、影射等方式发布的言论,足以使群成员误认为该店销售的产品是“三无产品”。其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明显出入,且其言论系出于有意,在客观上使消费者从其言论中得出对李某某孕婴店的不利评价。足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孕婴店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法犯罪。本案中,王某某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谭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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