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116余万!江西抚州一老板拒不支付,被判刑了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赣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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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2019年下半年,抚州某装修公司因经营问题,陆续出现拖欠公司员工、装修工人工资等情况。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该公司多名被拖欠劳动报酬者的投诉后,于2020年1月9日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在2020年1月16日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董某已借故离开抚州,并没有支付。抚州市劳动监察局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责令后,董某仍拒不支付,也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随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经核查,该公司至案发已实际拖欠员工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工资及实施装修等工程的工人报酬共计人民币116余万元。

经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18名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做出以上一审判决。最终,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如果遇到企业老板拖欠工资,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要通过合法的正当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作为用人单位或行为人要遵纪守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相关报酬,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他人的劳动报酬,以身试法。”主审法官说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