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校友录”头像被搜索引擎爬取 网友告平台索赔一元

网民小孙没想到,偶然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姓名后却发现了自己十年前上传至校友录的一张头像证件照。于是,小孙以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姓名与证件照结合构成个人信息,百度在收到小孙的删除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构成侵权。

北青-北京头条9月29日获悉,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未经允许爬取照片 他把百度告了

小孙主张,2018年10月,其在百度网站搜索姓名“孙某某”关键词,发现百度网站非法收录并置顶了其在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即个人证件照。2018年10月23日,小孙向百度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证件照,但未获任何回复。

小孙认为,涉案照片以及其与小孙姓名的关联关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下,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百度公司辩称,展示小孙照片的行为不侵犯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百度公司仅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中立的技术服务,涉案照片存储于可正常浏览的第三方网页,百度公司只是基于搜索功能实施了正常合法的抓取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

此外,校友录网站的运营者搜狐公司认为,此案中被控侵权行为与其无关。搜狐公司称,显示有小孙肖像的网站并非搜狐公司所运营,涉案信息与搜狐公司无任何关联性,早在2012年到2013年间,校友录网站已经对外停止服务和访问,不存在授权任何人和机构使用校友录任何信息的可能。

法院认定平台侵权 一元索赔获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校友录网站的门户地址已无法访问,但由于校友录网站存放照片的精确服务器地址仍向用户开放,通常的搜索引擎爬虫技术仍可访问到涉案照片。所以百度网站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用户仍可搜索到校友录网站的相关结果。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涉案信息通过关键词搜索加结果展示的形式,将“孙某某”这一自然人姓名与头像照片进行关联,属于个人信息。而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案中,小孙自行将涉案照片上传于社交网站中,其并无强烈的将该信息作为隐私进行隐匿的意愿。所以,此案中将涉案场景中利用的信息划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当今网络社会下对上述信息利用的社会普遍认知。

此外,法院认定,小孙仅授权搜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使用和公开涉案信息。搜狐公司将涉案信息置于公开网络后,百度公司的搜索行为使得涉案信息在小孙授权范围之外被公开,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百度公司是否构成对孙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应以小孙的“通知删除”为节点。在通知删除前,百度公司对涉案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小孙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在收到删除通知后,百度公司在其有能力采取相匹配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回复,其怠于采取措施的行为,导致涉案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构成对小孙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2020年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小孙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此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厘清个人信息和其他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区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肖像权等救济途径的区别,在同时构成两种权利救济基础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有利的权利进行主张。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进行一般公开网络信息处理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在接到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