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搜出十年前的照片?法院判赔1元

据京法网事消息,十年前,孙某将自己的证件照上传至“校友录”,但近期他发现,这张照片出现在了百度搜索中,置顶在了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孙某认为搜索引擎侵犯了其隐私权、个人信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孙某虽未授权对涉案信息进行全网公开,但搜索引擎网站无法预见该信息为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使用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因怠于采取措施行为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故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在“校友录”上传头像

十年后却在百度搜到

其认为,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百度公司表示,其只是实施了正常合法的抓取行为,不构成侵权。孙某的投诉信息与事实不符为由,故公司并无采取措施之义务。

“校友录”网站运营方搜狐公司表示,早在2012年到2013年间,校友录网站就已对外停止服务和访问,不存在授权任何人和机构使用校友录任何信息的可能。

法院:网站怠于处理构成侵权判赔1元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了搜索结果产生的过程。孙某上传证件照至“校友录”网站后,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中。百度网站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爬虫技术,爬取到校友录网站的涉案信息。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信息已构成个人信息。但本案中,孙某自行将照片上传于社交网站,主动向一定范围内的网络用户进行披露。

孙某仅授权校友录网站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使用和公开涉案信息,但搜索引擎使得涉案信息可被全网不特定用户检索获取,客观导致该信息在授权范围之外被公开,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前,难以预见涉案信息是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

但法院指出,在收到孙某的删除通知后,百度公司未给予任何回复,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涉案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构成对孙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对孙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并判决:

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日报、京法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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