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案开庭,公诉方建议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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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平先前在苏某宝养鸡场枪击留下的弹孔。)
河北邯郸 “离职员工持枪遭原雇主追击打死案”29日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开庭。中国新闻周刊从多名参与此次庭审的人士获悉,辩方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未被公诉方认可。
控方律师当庭提出以故意杀人罪要求判处被告苏某宝无期徒刑,被告律师则以正当防卫辩护,并对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反诉讼。被告律师辩称,对方没有停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不应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
公诉方认为应对苏某宝涉及故意伤害罪,但存在被害人重大过错、民间纠纷引发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量刑十三年有期徒刑。
庭辩持续了近五个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持枪逃离后被追出打死
2019年6月29日凌晨0时30许,韩某平持一把射钉改装枪来到了苏某宝所在的养鸡场内,并将枪支藏匿在鸡场外侧矮墙处,隔着鸡场的铁栅栏与苏某宝对话交流。期间,苏某宝妻子去到屋内报警(因记错报警电话未果),并通知苏某宝妹妹、邻居裴某等人前来。
当苏某宝妹妹及其丈夫张某强驾车赶到养鸡场北门不远处时,韩某平试图往大门西侧移动,苏某宝则上前阻止韩某平离开。
当张某强到达现场后,苏某宝跳出铁栅栏,并开始对韩某平进行攻击。随后还返回鸡场拿起一根木板向蹲在地上的韩某平打去。此时,韩某平拿起事先藏匿在围墙外的射钉改装枪向苏某宝打了一枪,苏某宝受伤后,韩某平持枪从小路离开。
随后,苏某宝让张某强前往拦截韩某平,并嘱咐裴某从鸡场里拿上一把铁锹追出。
检方通报称,双方相遇时,韩某平将摩托车横放在路中间。苏某宝持铁锹找到了韩某平,韩某平持枪指着苏某宝。苏某宝冲到韩某平跟前,用铁锹朝韩某平打去,并将韩某平的枪击打在地。将韩某平击倒后,苏某宝继续用铁锹对其进行殴打。随后,苏某宝保医治疗,当日韩某平因抢救无效死亡。检方鉴定,韩某平所持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苏某宝的枪伤属于重伤二级。
当地公安侦查表明,韩某平于2019年3月份去往苏某宝鸡场工作。同年6月15日,韩某平因身体不适,遂离职。次日,韩某平在该镇卫生院检查出急性肠胃炎,苏某宝称韩某平随后向苏某宝讨要说法未果,并多次以电话、微信形式威胁苏某宝。
苏某宝向警方供述,韩某平此前曾多次向其展示枪支及匕首,惧怕韩某平对其报复。当晚,苏某宝担心如果当天韩某平跑了,以后会继续威胁自己和家人的生命,遂在韩某平离开鸡场后前往拦截,并对同行的张某强、裴某表示“我非打他个生活不能自理,要不他还找事”。
苏某宝的妻子裴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晚韩某平和苏某宝交流时,曾多次提到“要开枪打死我们”。苏某宝的妹妹声称当时也遭到了韩某平的语言威胁,“我们到那里后。他就说别以为人多,一枪崩死一个”。裴某称,苏某宝家中有两个鸡场。当晚,韩某平是先去了另一个鸡场,并告诉苏某宝“里面有人在睡觉”。由于韩某平离开的方向正是另一个鸡场的方向,苏某宝担心对方会前往另一个鸡场行凶,遂前去拦截。
被告方提出反诉讼
韩某平方的代理律师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律师认为,苏某宝等三人主观上有致韩某平死亡的主观故意,并且韩某平始终处于被动防御姿态,请求依法追究苏某宝等三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停尸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合计1000000元。
被告律师殷清利等则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反诉讼请求,认为韩某平本有犯罪准备,并在期间多次对苏某宝进行言语威胁,已具有紧迫的威胁性、危险性,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反诉人在继承韩某平遗产范围内赔偿反诉人医疗费、整容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90845.26元。
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检方已确认韩某平携带的枪支具有180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并且现场仍遗留多发“子弹”。
“根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如果已经形成了潜在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害,也可以视为判定不法侵害的行为开始”,殷清利提出,对方非法持枪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且持枪上门已经预示着很大的危险性。
“从之前双方在电话及微信中的交流,苏某宝已经提前预判了对方携带枪支,所以才采取了高度的控制行为”,殷清利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按照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只要携带了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危险性工具,就应视为行凶。
关于第二现场的防卫争议,殷清利表示,首先,韩某平把摩托车横在路上了,不应当视为一种准备逃离的行为,且他在边上进行伏击的行为也认定了。其次,韩某平当时并没有表现出包括举手在内的投降动作,“所以我们觉得对方没有停止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新规也有明确规定,对不法侵害行为暂时中止或停止,但是仍然具有持续危险的可能性,不应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