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县公安局的请求有结果了

2020年9月25日下午三点,会东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苏某、唐某、叶某等12人诉被告会东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十八案。

经审理,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苏某、唐某、叶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分别为会东县大崇镇、鲁吉镇的村民,以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将其房屋、土地非法强制拆除、强推,侵害其财产权利,于2020年1月3日向会东县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会东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回复,却以被告至今没有任何答复为由,将会东县公安局作为被告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庭审认定:被告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原告申请后,2020年1月14日受案进行初查。经审查,系因白鹤滩水电站建设需要,对迁建集镇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搬迁工作,故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被告会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8日(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邮寄送达原告方,庭审过程中原告对此也表示收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法院认为被告方已积极履行作为义务,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保护其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某、唐某、叶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很多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大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或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县依法治县工作的成效。纵观以前的案例,很多群众遇到这样的问题多会选择不适宜、不恰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甚至采用极端的做法以期寻求解决。在此次案中,原告在遇到困惑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表达,以正确、合法的解决途径来解决问题不失为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

但是,原告明明在收到会东县公安局送达的决定之后,却以“被告至今没有任何答复为由”提起诉讼的做法,其实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对于手中的诉讼权利,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这是一种对我们每一个人的无声“拷问”。我们为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牺牲的绝大多数移民群众致敬,也等待着那些还在“困惑”的人回归,因为只有发展,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各种问题。

记者 张悦嘉 张鑫 罗顺

编排 孔维琴

校对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