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这些宾馆酒店上黑榜…

湟中区2020年第三季度旅馆业红黑榜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旅馆业疫情防控和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加大和规范旅馆业常态管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2020年7月至9月,湟中区公安局通过“派出所例行检查、治安管理大队抽查、市局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全区旅馆业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旅馆业内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了检查整治,现将湟中区旅馆业2020年第三季度管理情况公布如下:

通过检查,以上旅馆业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

以上旅馆业存在未如实上传旅客信息,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

下一步,请黑榜上的旅馆业加强管理,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红榜上的旅馆业继续保持,作出旅馆业安全管理的表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呼吁,请大家共同监督,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举报电话:0971—2272818

湟源县公安局发布旅馆业红黑榜

为有效督促辖区特种行业业主落实各项工作规定,严格履行“四实”制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派出所对辖区旅店业入住人员行程登记、扫描二维码、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旅馆业是否严格落实一人一证、实名登记制度,是否落实无证人员入住等便民措施。现将我县2020年第三季度旅馆业管理情况以“红黑榜”形式进行通报,鼓励红榜,鞭策黑榜。

红榜名单

阳光假日宾馆

顺和大酒店

吉雅轻奢酒店

丹噶尔青稞大酒店

通过检查,以上旅店业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

黑榜名单

新世纪大酒店

新世纪大酒店

同福居客栈

在检查过程中,大部分旅店业经营场所能够按照旅店业管理规定,有效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开展良好经营。但个别旅店业依然存在违反旅店业管理规定的情况,我局针对“黑榜”中存在的问题将加大对旅店业的处罚力度。目前,辖区派出所已对检查不合格的旅店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湟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温馨提示:辖区内旅馆业应严格执行旅客“四实”登记制度,住宿登记必须做到“三问三核四严禁”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旅店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0971—2439774

湟源县公安局

2020年9月27日

—END—

监制 | 刘昌瑛

责编 | 刘幸海

编辑 | 冯丽晨 朱伟林

来源 | 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