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二条 对举报煤矿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千元: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

3.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私自摘除定位卡或携带他人定位卡的;

4.人为造成液压支架压力表不能反映实际初撑力的;

5.卸压孔、煤粉钻屑孔、应力在线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深度存在造假行为的;

6.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预警处置存在造假行为的;

7.测风、瓦斯检查、密闭检查等存在造假行为的;

8.带式输送机保护试验存在造假行为的;

9.未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10.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1.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相关规定的;

1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反规定擅自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规定的;

13.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4.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巷道临近贯通或者错层交叉50米前,未编制并落实防冲专项措施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16.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未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更换的;

17.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18.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的;

19.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3.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5.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停产撤人的;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9.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10.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11.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

1.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或者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 举报以电话、微信、信函、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及要举报的详细情况。为便于兑现奖金,由举报人提供举报密码。举报密码由举报人自编,格式为8位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如:“ab123456”。以信函形式举报的,信封正面注明“煤矿安全隐患举报”,同时把举报密码写在举报信内,并将举报信复写或复印一份,由举报人留存;以邮件形式举报的,需要留存密码及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受理举报单位: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第66号邮政信箱

邮编:272067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立即转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到县属煤矿的事项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涉及省市属煤矿的事项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相应奖励在查实后实施。举报人持留存的举报信、短信、邮箱信息及相关证明和密码到市应急管理局,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奖金。凡同一事故隐患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收信邮戳时间、来电时间、信息发送时间或电子邮箱接收邮件时间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第一人领取奖金并组织实施分配。正在调查中的案件或已经查实过的案件再次被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所需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到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兑现。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