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两地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昨天(9月30日)
漳浦、平和两地发布征地公告
共征收3地块!
补偿方案也出炉啦~
平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和县坂仔法庭新建项目等两个项目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平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平和县坂仔法庭新建项目等两个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2020-04-01坂仔法庭新建项目地块,位于平和县坂仔镇宝南村。
2020-04-02平和县秀峰乡福塘幼儿园地块,位于平和县秀峰乡福塘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坂仔镇宝南村集体土地0.6399公顷。其中:园地0.6399。拟征收秀峰乡福塘村0.3231公顷,其中:园地0.1238;建设用地0.1993公顷。使用秀峰乡国有林地0.144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2017〕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坂仔镇宝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万元/公顷,园地34.2万元/公顷。秀峰乡福塘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5.5万/公顷,园地33.3万元/公顷,林地18.31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8.315万元/公顷。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区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所在乡镇(场、区)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直接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场、区)办理补偿登记。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漳浦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古雷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漳浦县霞美镇第二中心幼儿园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漳浦县霞美镇第二中心幼儿园项目,位于霞美镇白石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霞美镇白石村集体土地1.0612公顷。其中:耕地0.9834公顷(含可调整地类0.8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9公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乡镇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浦政文〔2017〕3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白石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21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其他农用地0.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4。
青苗补偿费标准2.4885 万元/公顷。该地块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6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浦政综〔2009〕31号)、《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浦政办〔2011〕46号)和《关于加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古管综〔2019〕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霞美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霞美镇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霞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漳视新闻综合
编 辑/陈吟秋
监 制/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