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曝光!楚雄州一企业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款55000元停业3个月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字〔2020〕46号

当事人: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住所: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

法定代表人::闻××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59××××12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月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包装规格为500g/袋,20袋/件、共2件20kg,被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8日在阳泉市郊区桃林沟二青干果店监督抽检,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1月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包装规格为2500g/袋,4袋/件、共3件30kg,被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7日在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鲜果多多水果店监督抽检,经锡林郭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规格包装规格350g/袋,20袋/件、共5件35kg,被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7日在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日升昌超市抽检,经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包装规格2500g/袋,4袋/件、共5件50kg,被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金福来购物广场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19日、28日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场表明不申请复检。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云牛”圣女果(小番茄果脯)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云牛”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查证:

1、当事人2020年1月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2500g/袋,由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经锡林郭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B200506201401《检验报告》);

2、当事人2020年1月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500g/袋,由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DNSPJD20A03411《检验报告》);

3、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规格350g/袋,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经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LYJP-SP-20-04432《检验报告》);

4、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规格2500g/袋,由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G0SH3ZIA1F60I4460《检验报告》)。

上述检验结果我局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8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场表明不申请复检,同时对涉案产品启动召回程序,截止8月1日共召回问题产品2个批次3个规格共22kg,货值金额308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是经当事人委托出厂检验机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合计135千克,出厂价14元/千克,涉案货值1890元。截止2020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成品仓库检查时,所涉及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截止2020年8月1日,共召回不合格产品22千克,实际销售113千克,且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没有缴纳税收,违法所得共计15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5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牟定县工业园区新桥片区庄三及生产过该批次“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生产经营现场、库存情况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产品生产过程、数量、出厂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7份共19页,其中:4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11月13日、2020年1月2日生产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经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11月13、2020年1月2日生产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委托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厂检验产品合格报告;

证据四:《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份共6页,证明牟定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16日、6月19日、6月28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其权利与义务进行告知;

证据五:《牟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共4页,证明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2019年9月2日、11月13日、2020年1月2日生产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查找发生问题原因进行整改的要求;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七:《营业执照》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八:《进货查验记录》、《原辅料出入库台账》、《投料(配料)生产记录表》、《成品(半成品)入库记录》、《委托出厂检验登记表》、《产品销售记录》、《销售清单》、《召回收据》复印件3份22页,证明涉案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的产品批次、生产入库数量、型号、销售数量、出厂价格、检验、召回等相关情况;

证据九:《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4份4页,销售商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复印件6份6页,《食品召回台账》(含《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召回措施报告》、《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召回总结报告》)3份15页,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措施、工作情况及召回数量情况;

证据十:《牟定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3份9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出产检验和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证据十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及抽样现场凭证等4份20页。具体为:1.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8日在阳泉市郊区桃林沟二青干果店抽检“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规格500g/袋),所填写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NYQLT20200518010)号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正反面打印),该店《营业执照》及抽样过程现场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2020年1月2日批次产品在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桃林沟二青干果店销售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情况。2.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7日在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鲜果多多水果店抽检“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规格2500g/袋),所填写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0152500181600221号)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2页,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抽样过程现场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2020年1月2日批次产品在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鲜果多多水果店销售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情况。3.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7日在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日升昌超市抽检“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生产日期2019年9月2日,规格350g/袋),所填写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0150824172202135号)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2页,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抽样过程现场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2019年9月2日批次产品在乌拉特中旗日升昌超市销售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情况。4.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金福来购物广场抽检“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3日,规格250g/袋),所填写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0130826100231663号)打印件1份1页,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抽样过程现场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2019年11月13日批次产品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金福来购物广场销售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情况。

证据十二: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2页、库存区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1页,召回区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2页,证明不合格产品无库存,及本局对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0年8月25日调查终结,2020年9月1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9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45号”,《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处听告字〔2020〕02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行了认真整改;当事人3个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委托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有出产检验合格报告)。

综合上述情况,本机关认为,鉴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了社会危害,但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数量不多,召回及时,共召回22kg,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所造成社会危害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有改正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3个月(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

2.没收所召回的不合格食品“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22kg;

3.没收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云牛牌”圣女果(小番茄果脯)违法所得1582元;

4.罚款5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来源:牟定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