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上线下线联手多次贩卖毒品 两男子均被判徒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刘甲联系被告人刘某让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方式支付300元,之后刘某便将28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龙某购买毒品,另20元用于购买吸毒工具。刘某从被告人龙某处拿到毒品后来到刘甲家中与刘甲共同吸食。

2020年1月20日,刘甲联系被告人刘某让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龙某联系购买毒品,由于被告人龙某微信限制交易,之后被告人刘某便将28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龙某提供的杨某的微信二维码,另20元用于被告人刘某购买香烟。后刘甲经被告人刘某联系在被告人龙某处取得约0.3克毒品并吸食。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龙某在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某酒店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的冰毒卖给刘某。

此外,被告人龙某、刘某以同样方式先后向他人贩卖毒品二十余次。

2020年2月12日晚上,王某转账2000元给被告人龙某想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龙某来到萍乡一服务区从一个萍乡人(身份不详)处购买3克冰毒,随后回到宜春袁山东路的某酒店吸食,剩下的2.4克冰毒被告人龙某准备卖给王某,在送的途中被公安盘查,并从被告人龙某身上搜出冰毒2.4克并依法扣押。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龙某身上扣押的白色晶体和粉色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曾于2016年3月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曾于2016年1月1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刘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龙某、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万春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