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徽县一男子被判拘役 又是喝酒惹的祸

2020年10月15日,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将一名被判处拘役人员送至徽县看守所执行,徽县公安交警现对其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2019年10月20日21时,徽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在徽谈路快捷通道执勤时发现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甘AUZ7**号灰色小型汽车,执勤民警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辆未停车,继续向南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拦截,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13 mg/100m。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交警提醒】

有聚会的朋友一定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编者在这里梳理了几个关于酒驾认识的模糊点,提示大家注意:

1、酒后骑摩托车属于酒驾。

2、酒量很大,喝一点酒神智清楚驾车属酒驾,因为酒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不是神智状态。

3、酒后挪车属于酒驾,酒后驾驶员发动汽车并发生移动,就认定为酒驾。

4、多喝水并不能稀释酒精含量,因交警使用的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

5、服用醒酒药不能减少酒精含量,因醒酒药主要是减少对肝脏的损伤,不能分解酒精、减少酒精含量。

6、保健品、食品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也算酒驾。

7、网购测试仪器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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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南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