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三男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10月16日上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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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于2018年2月22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通告决定:自2018年起,在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020年5月2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明知是禁渔期仍使用电鱼工具到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平龙村龙门寨龙门庙附近的贺江河段进行非法电鱼。2020年5月21日凌晨梁某、陈某、梁某上岸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电鱼工具和渔获物19.19斤。三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被告人梁某、陈某在案发前也多次到上述地点非法捕捞水产品。
另查明,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向本院预缴渔业资源修复金10364.54元和运杂费1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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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八步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破坏生态资源,其非法捕捞行为影响贺江生物休养繁殖,给贺江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陈某、梁某主动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金和运杂费,同意修复被其破坏的贺江生态环境,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四、三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金11773.54元,用于在贺江信都镇河段增殖放流。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和渔获物19.19斤,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 源:贺州普法
编 辑:李 慧
审 核:李军田
总监制:莫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