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扫黑第一案宣判:多名公职人员卷入,“保护伞”法官摘帽

刘立军涉黑案被列为“吉林省十大涉黑案之首”,包括原副市长在内的多名公职人员卷入该案,一审宣判中,一名“保护伞”法官摘帽,一桩27年前的杀人案“反转”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鲁伟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尾声,相关重大涉黑案件相继收官。

10月19日上午,吉林省榆树市刘立军等23人涉黑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春中院”)一审落判,这起案件曾被列为“吉林省十大涉黑案之首”。

案发前刘立军主要从事房地产、借贷等生意,因涉黑被捕后,他涉及到的多起案件进入调查范围。27年前的一起故意杀人案重启调查,刘立军从当年杀人案的证人身份转变为故意杀人案的“共犯”。故意杀人案的真相如何,是此前庭审的争议之一,并引起社会关注。

长春中院一审认定,刘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涉黑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和“保护伞”问题亦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刘立军案牵出多名公职人员腐败,其中四人被检方认为充当“保护伞”。此前庭审中争议最大的一名“保护伞”——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原庭长于军伟,在10月19日的判决中,成功摘掉“保护伞”的帽子。

10月19日下午,《财经》记者获悉,刘立军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将提起上诉。在此前的庭审中,刘立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刘立军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指控存在“拔高”和“凑数”。

多名公职人员卷入,有法官成功“摘帽”

刘立军涉黑案,从侦办到一审宣判历时2年多。10月19日上午,长春中院审理查明,刘立军以家族关系及利益为纽带,通过开工资、承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等方式笼络他人,逐步形成以刘立军为组织、领导者,并有多名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查明,该组织多年来向吉林省榆树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经营者高息放贷,设置高额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时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肆意确定抵押物价格及还款期限,勒索财物,强占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财产,欺压、残害百姓,非法强占经营者的巨额财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此外,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拉拢腐蚀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卷入刘立军涉黑案。据《财经》记者获悉,因刘立军行贿而牵出的官员有榆树市原副市长赵国军、榆树市原副市长马光、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宋兴旺、榆树市房地产管理处原副主任刘寨华、榆树市土地征收中心原主任王景明等人,他们均被另案处理。

有四名来自公检法的公务人员被指充当刘立军的“保护伞”,分别是榆树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建国,榆树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原侦查员闫晓亮,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原庭长于军伟,榆树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原副部长金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建国涉嫌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闫晓亮和金鑫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军伟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在今年8月的庭审中,对于军伟是否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引发庭审争议。多名现场参与旁听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于军伟和他的辩护人对该项罪名提出质疑,多名其他涉案人的辩护律师也替于军伟力辩无罪,这是法庭调查时“出现的奇怪一幕”。

于军伟与刘立军的结识在相关司法材料中有详细描述。检方指控称,2016年6月,刘立军为强迫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良将作为借款担保的8套房产抵顶欠款,通过朋友姜力请托时于军伟为其提供指导和帮助。刘立军向于军伟介绍他与王会良之间借款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于军伟接受请托,为刘立军出谋划策,对起诉等事项作出指导。2016年7月,刘立军在于军伟的指导下,指使其亲属将案件拆分为两起案件起诉,以使案件符合榆树市法院管辖标准,并将原本系高息借贷引发的案件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振邦公司提起诉讼。

检方表示,于军伟在审理案件中与刘立军一同到王会良处送达文书。于军伟明知该案系高息借贷引发的案件,仍未对借款的事实及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军伟未依法履行职责,放纵以刘立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王会良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于军伟多次收受刘立军钱款共4万元。

对此,于军伟在法庭上表示,此前他和刘立军不认识,并不知道刘立军是涉黑团伙,并不具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他还认为自己审理的案件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当时借款双方也未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

最终,长春中院采纳于军伟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于军伟仅构成受贿罪,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充分。

27年前的杀人案“反转”

刘立军因涉黑面临多项指控。27年前的一桩命案重启调查,刘立军的身份从证人变成故意杀人案的嫌犯。

在刘立军被捕的第五天,一份申诉材料递至榆树市公安局,申诉材料来自27年前被杀害的隋殿昌的妻子和儿子。隋殿昌被害3年后,隋殿昌妻子的表弟安洪臣落网,安洪臣于1996年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因安洪臣获得减刑,6年前服刑完毕出狱。

这是一桩因琐事引发的命案。1996年的判决认定,1993年1月18日,安洪臣与姐夫隋殿昌发生口角,经他人劝解后离去。当天15时许,安洪臣携带斧子到隋殿昌家,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安洪臣将隋殿昌叫到榆树市火车站铁道线处,安洪臣用刀向隋的胸、腰部连刺两刀,隋殿昌因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出血死亡。

时隔27年后,隋殿昌妻子和儿子申诉称,在案发现场,隋殿昌的儿子隋勇亲眼目睹刘立军手持木棒,安洪臣用刀将隋殿昌杀害。隋殿昌的妻子和儿子申诉称,刘立军在榆树称霸一方,无人敢惹,“由于害怕刘立军对我们打击报复”,一直不敢来公安机关指认刘立军杀害隋殿昌一事。2018年4月初,得知刘立军涉黑团伙被抓获,才敢来到榆树市公安局举报。

此时,距案发已有27年,《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的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为此,榆树市公安局报请当地检察院,称案发时,侦查机关未发现刘立军涉嫌这起故意杀人犯罪,现报请核准对刘立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追诉,且刘立军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在社会影响性依然存在”。

该案层层报请,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必须追诉。

杀人命案出现“反转”,该案关键人士安洪臣的说法尤为重要。1995年,安洪臣落网时供述称,在去隋殿昌家的路上遇到朋友刘立军等三人,听安洪臣说姐夫要拿刀砍他,刘立军等三人表示要去看看,四人一起到达隋家。出了隋家,两人追打时,撕打现场“没有别人”。

刘立军因涉黑被捕后,安洪臣的说法出现变化。2018年6月,安洪臣作证称,他们出了隋家门口,往火车道线的方向跑时,刘立军拿着在隋家找到的一根木棒,把隋殿昌打倒在地,两人厮打在一起,他追上来后从兜里掏出卡簧刀把隋殿昌扎了。安洪臣对警方解释,当时没交代,是答应了刘立军不说(参与杀人),“反正我都推卸不掉,我如果交代刘立军参与这事了,自己觉得太不讲究了,出去后没法在社会混。”

安洪臣的说法一变再变。《财经》记者获悉,刘立军的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交对安洪臣所做的调查记录,安洪臣说,他没看到刘立军动手,“我如果看到了,我当年受审肯定不会不说他,因为我也想活。”这份文件由安洪臣签字确认。庭审中,刘立军一方申请安洪臣出庭作证。多名在庭审现场的人士表示,安洪臣在法庭上表示,他没有看见有人用木棒打隋殿昌。

今年8月的庭审中,针对上述这起故意杀人案,检方表示,安洪臣、刘立军持凶器追打隋殿昌,刘立军用木棒将隋殿昌打倒,安洪臣用尖刀扎隋殿昌胸部,致隋殿昌胸部刺破致死。刘立军与安洪臣相互配合,共同造成隋殿昌死亡结果的发生,二人系共同犯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立军的刑事责任。

对这起故意杀人案,刘立军的辩护人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当年安洪臣的供述较为稳定,隋勇和安洪臣的说法变化是因受到了不当压力,并且新的证言与法医鉴定矛盾,法医鉴定并没有显示隋殿昌的背部和后脑有伤痕,“故不可能出现刘立军在后面追赶,用棒子打隋殿昌的情形。”

10月19日,法院一审认定,这起故意杀人案罪名成立。法院认为,安洪臣2018年6月之后多次笔录的形成过程均无法排除受到干扰,因此安洪臣于2018年6月之后的笔录及相关证据不应作为此起事实的定案依据,采信安洪臣1995年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