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自制液化气并贩售 三男子因非法经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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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生活燃料。犯罪分子发现有利可图,明知液化气等醇基燃料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能制造、经营,却因利益熏心私下制作并出售。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卢某松等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卢某松伙同刘某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陈某、余某处购入甲醇67.9吨,在沙县境内某红砖房内将其混配成醇基燃料后,以每桶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沙县地区的饭店、大排档,共计销售醇基燃料3345桶,销售金额301050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松又故技重施,伙同被告人卢某肆,从陈某、余某处再次购入甲醇45.78吨,混配成醇基燃料后销售,共计销售醇基燃料2035桶,销售金额18315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松、刘某华、卢某肆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卢某松非法经营数额4842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华非法经营数额30105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肆非法经营数额18315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松、刘某华、卢某肆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卢某松、刘某华、卢某肆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邱斌 宋泓峰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