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药房抽屉发现过期器械,市监局按使用过期器械处罚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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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17行终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

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因药监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的负责人李守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被上诉人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洲、宋伟,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11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泌S)食药监械罚[201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6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赊湾镇刘岗村卫生室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认为该诊所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一包;2、处以罚款2万元。2018年11月12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29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卫生室药房桌子最上边抽屉内发现一包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生产企业为陕西富源医用塑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9日,失效日期为2018年5月8日。该局随即对该包手套进行了扣押,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立案,该局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卫生室负责人李守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合议讨论,同年7月4日,该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次日送达给李守福。李守福未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7月11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泌S)食药监械罚[201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卫生室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原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一包;2、处以罚款2万元。后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不服,以自己没有经营、使用过期手套,××人陈小合自带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泌阳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泌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月22日,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收到该复议决定书。该卫生室仍不服,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职权对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是否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本案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现场检查,在卫生室药房桌子最上边抽屉内发现有一包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超过使用期限,该事实有卫生室负责人李守福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为证,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查获的医用橡胶手套存放在卫生室抽屉内,该卫生室作为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疏于管理,未将过期的医用橡胶手套销毁,足以认定其未履行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义务。该卫生室主张该医用橡胶手套是患者陈小合自带,随手放在卫生室的,因仅有陈小合当庭前后矛盾的单一陈述,其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证明,且该卫生室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不予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力,故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卫生室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请求撤销的主张,不予支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豫1702行初8号行政判决如下:

驳回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请求撤销(泌S)食药监械罚[201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泌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负担。

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一审未查清事实。正是因为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才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只注重了办案程序,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没有严格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盲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整个行政处罚过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使用和销售了过期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缺乏证据支持。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经营的诊所系农村小诊所,不销售一次性医用手套,也不经营该类产品。关于上诉人存放的一袋过期的一次性手套,上诉人已经如实陈述了来源,因为该手套的所有权人不属于上诉人,使用人也不是上诉人,上诉人无权处置,即便需要销毁也需要手套的所有人同意。其实,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全可以责令销毁或者没收,完全可以达到执法目的,完全不需要行政处罚。上诉人卫生室内放了两只过期的一次性手套,就盲目罚款2万元,完全不能使人信服,体现不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案行政案件应当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一、其局作出的(泌S)食药监械罚[201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属于医疗机构,其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上诉人处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医用手套),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上诉人承认是过期医疗器械,也明知不能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但是不能证明存放在自己医疗场所的过期医疗器械不是自己的,其局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后向上诉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期间,上诉人没有申请听证,没有提交辩解意见,更不能证明存放在自己医疗场所的过期医疗器械不是自己的。作为医疗经营场所的医疗器械,非经营即为使用。二、其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使用法律正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其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2万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明知是过期医疗器械而经营使用,又不能说明来源,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条件。

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正确。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以有新证据为由当庭提交以下证据:上诉人的代理人任军于2019年4月27日下午所购买的医用橡胶手套一双及商品销售清单一张。证明:上诉人从来没有购买和使用过医用橡胶手套,被上诉人查处的医用手套系患者陈小合自带的,被上诉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此证据,被上诉人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质证意见是,上诉人在市场上购买的医用手套,不是其局查处的手套,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是,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手套不是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中上诉人也没有提出是患者陈小合的,证人陈小合一审出庭时也无法清楚地陈述该手套是什么时候、从哪地方所购买,陈述相互矛盾,且也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查处的手套和上诉人提交的手套系同一批次。对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上诉人的反驳意见是,二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在执法过程中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告知了是陈小合的手套,被上诉人有义务进行调查而没有调查,上诉人看是过期的就没有再使用,××人陈小合留在上诉人诊所的。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的,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泌S)食药监械罚[201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泌政复决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诉讼请求,因上诉人系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疏于管理,未将过期的医用橡胶手套销毁,违法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对此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进行了查处,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向上诉人履行了告知、申请听证等义务,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被上诉人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诉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上诉称该医用橡胶手套不是其所有,××时自带过来的,后因过期未使用,陈小合走时随手丢在卫生室的。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依法应免于处罚。对此上诉主张,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不予支持。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卫生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凌云

审判员  丁耀东

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力帆

来源:法内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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