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应适可而止 发生伤情担赔偿责任

近日,祁连法院审结了原告尕某诉被告罗某、多某、才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8年10月25日,原告同六被告在某宾馆饮酒。当晚众人饮酒后,次日早上原告感觉头部疼痛且头部至额头处有乌黑现象。27日,原告家人发现原告有昏迷、神志不清的状况,随即将原告送至祁连县人民医院和张掖市人民医院就医,临床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花去医疗费用75449.57元 。后经青海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颅脑损失开颅术后构成十级伤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9771.84元。开庭当日,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的关系均为亲朋好友,该案件有调解的可能,通过与双方聊家常的方式,耐心引导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尕某各项赔偿6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亲朋好友聚会,以酒沟通交流,畅饮叙谈,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亲朋之间正常饮酒本身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作为成年人都应当能够预见饮酒的危险性,特别是饮酒过量可能产生的身体伤害、精神麻痹、行动迟缓、酒后滋事等负面效应,参与饮酒的人能够发现和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醉酒或有不良反应等。因此,共同饮酒人相互间产生酒后照料、保护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保护等义务。对于醉酒者,共同饮酒人应根据其醉酒状态,采取送医、通知其成年家属或者亲自将醉酒者交给其成年家属等措施,避免醉酒者发生伤害及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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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