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认定敲诈勒索,法院重审宣告无罪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河北女企业家张艳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无罪后,检方提起抗诉,秦皇岛中院二审认定张艳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河北省高院以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3日,秦皇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此前张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书。

23日8时许,秦皇岛中院对河北女企业家张艳案进行宣判。法院裁定认为,张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法院重审裁定显示,张艳基于公司利益,根据《采购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属于行使合法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张艳提出质疑并未公开且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晓此事,故不能认定其有以提质疑为由向他人索财的故意。

虽然张艳在索要钱款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胁迫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张艳行为的本意是索要其自己认为应有的债权。该债权是否合理,双方确有争议,故不能因此认定张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基于此,法院对检方抗诉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艳辩护律师朱孝顶表示,目前张艳和她的企业第一要务是恢复企业的生机。现已经羁押921天的张艳也会申请国家赔偿等。

新京报此前报道,张艳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中标企业老板与张艳沟通,要求其撤销质疑,并同意支付其120万元赔偿款。张艳在成功索要赔偿后,于2018年11月15日,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2019年3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张艳无罪。随后,检方提起了抗诉,2020年3月,秦皇岛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张艳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月4日,河北省高院以“主观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