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房管局为啥把我的房产证撤销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周广现

核心提示:“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但郏县房产管理局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不吭不哈的就把我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了,直到2019年6月,在一起诉讼中,我才知道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0月就被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了,该局这样做对吗?”10月23日早上,在郏县人民法院门前,读者吴先生一脸疑问。

由于不服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决定,2020年8月,吴先生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10月23日上午,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该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郏县房产管理局撤销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8个多月后,当事人才“意外知晓”

“郏县房产管理局悄悄地把我的房产证撤销,连给我申辩的机会都不给,行政机关能这样做事?”吴先生说,他1990年开始在郏县县城工作和生活,并于2001年从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社区居委会第11村民小组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当年,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层楼,2010年8月10日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吴先生说,2018年9月28日,郏县县政府张贴通告称,为加快郏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进度,依法对他所居住的片区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征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但郏县有关部门在征收他家的土地使用权时,并没有照此规定执行,对于货币补偿部分,当时只给一半,另一半几年以后再给,由于两个儿子都该结婚了,急需用钱,他不同意只给一半补偿款的做法,就没签订补偿协议。记者对其他被拆迁户的采访也印证了,该片域被拆迁户补偿款到目前为止只给了一半的说法。

“但令我没想到的是,2018年11月30日,郏县住建局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我的3层楼强制拆除。”吴先生说,他不服郏县住建局的强拆行为,2019年5月,他将郏县县政府和郏县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两被告强拆他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年6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他才知道郏县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0月就将他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在此之前,他对此“一无所知”。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