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原告撤诉申请、合议庭评议记录……司法公信力岂容破环!

10月22日上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典型案例。
2013年3月7日,梁某某、郑某某诉某采石场、李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被告某采石场负责人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羁押,未能送达应诉材料。时任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的陈某某与原告律师协商撤诉无果,在原告没有提出撤诉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7日指使书记员假冒原告名义打印撤诉申请,伪造合议庭评议记录,并制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裁定书。
图片
2018年7月23日,改任立案庭副庭长的陈某某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人员,前往某有限公司项目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查找等职责,没有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致使项目部先后将20万元和17万元两笔工程尾款汇给他人,给申请财产保全人王某某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受理线索后,抽调多名干警组成调查组,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针对陈某某有30余年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经历等特点,将办案重心前移,通过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清单、支付凭证等书证,初步锁定陈某某犯罪事实。2020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对陈某某立案侦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赴外地调查取证,仅用两周时间就形成可定案的证据体系。针对陈某某的特点,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促使其认罪认罚。2020年7月23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民事裁判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民事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陈某某在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在执行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