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燃气,刘某被罚48万元!连州捣毁黑窝点

刘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燃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日前,该非法储存、经营燃气黑窝点被捣毁,刘某某被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处以人民币48万元罚款。

2019年10月,连州市住建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有人在连州镇某路段非法储存经营燃气。接投诉后,该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多日蹲点、跟踪、走访,掌握了刘某某装卸、运送燃气的规律。2019年10月16日,该局联合公安、城监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一举捣毁刘某某非法储存、经营燃气黑窝点。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房屋内储存燃气瓶达182个,其中装有燃气的瓶128个,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还查扣了过气工具1个、电子秤2台及作案轻型货车两辆。

经调查,刘某某购买轻型厢式货车两辆挂靠在湖南某某矿公司名下,并办理了燃气运输资质,以此掩盖其非法经营目的。据刘某某供述,其长期使用以上货车到湖南某县燃气站进行充气并拉回到连州进行售卖,主要客户为餐饮单位。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到该县燃气站、餐饮单位进行了查证,刘某某的供词属实。

非法经营燃气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者还普遍存在非法储存燃气、使用过期瓶、报废瓶等情况,带来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因刘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燃气,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其经营时间超过2年,违法情节严重,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处以人民币48万元罚款,并没收涉案燃气瓶、过气工具、电子秤。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表明: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非法经营燃气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者还普遍存在非法储存燃气、使用过期瓶、报废瓶等情况,带来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为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从事燃气经营、供应等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强化安全意识,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者应该不断强化安全意识,禁止给过期瓶、报废瓶充装燃气。燃气用户应自觉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气,并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不使用过期瓶、报废瓶,联系正规气站定期上门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非法储存、经营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反映举报。

【记者】黄津

【通讯员】欧阳文伟

【作者】 黄津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