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护青少年成长!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九家单位制定《阳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试行)》

为依法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日前,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九家单位共同制定了《阳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就各部门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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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秉持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失足未成年人遮蔽“人生污点”,是帮助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的有效做法。为确保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落地落实,2015年,阳江市检察机关根据该市实际情况,印发了《阳江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拍摄了首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片,并多次联合市教育局等部门到学校开展调研督导和普法宣传,为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检察力量。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684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此次,市检察院牵头联合九家单位制定该《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不仅有助于合力解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有效地促进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就业、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全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等也大有裨益。
与《规定》相比,《实施细则》具有几个新特点:
一是体例编排上区分了章节,使规定体系化更强。《实施细则》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内涵、适用对象、封存等内容。第二章是封存主体和程序,明确了封存决定、协助封存通知作出机关、操作程序,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专门管理,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若干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三、四章分别为出具证明和查询、解封,就查询使用的程序、保密义务以及解除封存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是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监督和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职责。第六章是其他规定,明确了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单位和组织,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封存方面的职责。
二是封存内容更加全面、明确。比如,针对电子信息档案封存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电子信息,要求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针对未成年人以前犯罪记录封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均是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并且对封存的资料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的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和其他案件材料均要予以封存。此外,还明确规定为了能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
三是犯罪记录查询程序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查询条件不明确问题,从原来的许可性规定转换为禁止性规定,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针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条件模糊、出具机关不清的问题,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时,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的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同时,采用附件的方式,对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的文书格式予以明确规范。针对保密义务不明确问题,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签署统一格式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对查询的情况进行专门的登记,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四是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明确了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阳检宣 高望
【作者】 张俊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