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购买安置房交房遥遥无期,能退款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几年前,尚某买了位于郑州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但这套房子可没少让他操心。本以为签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就高枕无忧,孰料这一等就是4年,好不容易等到选房、交房后,却没能等来属于自己的“安乐窝”。多次协商无果、倍感“心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尚某能退回这套安置房吗?26日,记者采访获悉该案的最新进展。

【案情】购安置房谁知房东先入住,能要求退钱吗?

2014年3月,尚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购买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一处安置房,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1.房屋建筑面积90㎡,总价人民币27万元,双方交房日期为开发商交房日期;2.因协议书签订时,尚某和卖家郝某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即该房产所有权到位时),郝某协助过户到尚某名下,过户费由尚某承担。3.协议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尚某分两笔付清了购房款27万余元,郝某也为其出具了两份收据。可谁知,等到4年后郝某所在村庄的安置房一期选房、交房后,尚某仍迟迟没能接到收房通知。

“我看电视和报纸上都报道说交房了,卖家咋一直没通知我们去收房,就催问了几次,谁知道他说,卖给我们的是二期,不是一期的。”尚某称,自己经了解得知,郝某一家已入住新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从村里安排选房到现在都快两年了,结果房子他们自己占了,我现在也不想折腾了,只想把买房的钱要回来。”几经协商无果后,尚某将郝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郝某退还尚某支付的购房款27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郝某辩称,其并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退还尚某购房款和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当初签协议时候也没有约定是一期房屋,因为我们家还有老人小孩,需要住一期房屋。我愿意给尚某二期房屋,但他不同意就起诉了,但二期房屋何时建成我还不太清楚。”

【判决】尚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与郝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交房日期为开发商交房日期”,因涉案安置房分期建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交易的是哪一期安置房,交房时间应视为约定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对交房时间约定不明,且双方对交房时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尚某要求郝某交付一期安置房,不违反法律规定,而郝某拒绝交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尚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尚某主张的违约责任问题。因双方对交房时间约定不明,郝某虽未向原告交付一期安置房,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向尚某交付二期安置房,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尚某要求郝某支付违约金50 000元,不予支持。因尚某向郝某交付房款长达四年有余,期间房屋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郝某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确实给尚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尚某要求郝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但其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依据不足,酌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1.解除尚某与郝某于2014年签订的协议书;2.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尚某购房款270 000元;3.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某资金占用利息。

【执行】多措并举,被拖欠购房款终返还

因判决生效后,郝某并未履行,尚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对郝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

之后,执行干警多次同郝某电话联系,劝说其早日退还,但郝某坚称,自己并未违约,愿意向尚某交付二期房屋,不愿意退款。执行干警遂对其进行了多次释法明理:

“你当初急着用钱把房子卖了,尚某买房的举动一定程度上还帮助你缓解了债务危机。假如尚某当时不买你的房子,他拿着钱去买别的房子或者作其它投资,现在也已经增值不少,为了等这套房也花了时间精力,这些也不是钱能够衡量的,希望你能换位思考一下。”

“而且现在法律文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你继续一味地拒不履行,我们法院将视情况,对你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老赖‘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情况严重的,会被罚款、拘留,甚至会被判刑。到时候你让村里人咋看你,希望你能慎重考虑。”

在执行干警的多次劝说下,被执行人郝某的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同申请执行人尚某协商。

10月26日,尚某与郝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郝某一次性向尚某支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35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协议达成后,郝某当场履行。拿到执行款的尚某不住地向法官致谢,表示他再也不用为房子的事儿烦心。至此,这起因安置房买卖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提醒】安置房买卖有风险 入手需谨慎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有序推进,部分被拆迁安置对象,因资金周转或其他因素,在满足自身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选择将名下的其他定向安置房对外出售。虽然相较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价格较为低廉,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多、房产证办理周期长、交易限制等特殊属性,使得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数量较多,近年来,其所处理的相关纠纷亦显上升趋势。

为此,特提醒广大购房者,出于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角度考虑,尽量不购买拆迁安置房。如确有必要购买,建议尽量进行现房交易,避免进行指标买卖和期房买卖。同时,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对相关政策和所交易房产的性质、是否存在上市交易限制等信息做好全面了解,并对所购房屋的权属状况、出卖人的处分权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到有关机构查询。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容易引发纠纷的初次领取房产证需要缴纳的费用、过户产生的费用、房屋交付时间、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间等容易引发纠纷的风险点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必要时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并增加补充条款,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在继续沿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基础上,细化了国家标准的适用,以及履行费用承担方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杜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