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商家未经允许“蹭脸”?香港男明星向其索赔55万!

前段时间,一则“六旬大姐迷恋上冒牌靳东”的新闻引发了全网热议。也让大家开始关注,网络上某些自媒体、商家未经授权,发布明星的照片、视频作为宣传,吸引流量的行为。但明星照片可不是随便用的哦,分分钟“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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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0日,某骏公司与某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就某骏公司使用某野公司代理的香港演员樊某的肖像用于平面广告事宜达成协议。
23日,樊某向某骏公司出具《肖像授权书》,授权其旗下某品牌门类产品使用樊某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使用时间为两年,到期后将给予三个月广告物料撤货期。
肖像授权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续约协议,某骏公司继续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樊某照片13张作为宣传;在其网站刊登樊某照片5张,并注明是其品牌形象代言人。该公众号是某骏公司专门开办的某骏云商,可以在该公众号中直接下单购买某骏公司的相应产品。
樊某遂以某骏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为由,起诉主张某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共555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经审理认为,某骏公司在双方的《肖像授权书》到期后仍继续使用樊某肖像,并注明樊某是其品牌形象代言人,具有营利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对樊某肖像权的侵犯。一审依法判决某骏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道歉信向樊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樊某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约20万元。
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某骏公司认为:在授权届满后其曾联系某野公司谈续约,他们只是未及时撤掉此前合法使用的照片,与恶意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樊某认为:某骏公司所谓的“谈续约”只是拖延时间,为了延长使用其照片作宣传。其所遭受的损失远远超过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肖像授权书》的约定,在使用期到期后某骏公司有三个月广告物料撤货期,如继续使用樊某肖像需提前两个月签订续约协议,某骏公司有足够的时间与樊某协商签订续约协议,但某骏公司在广告物料撤货期过后仍继续使用樊某的肖像,明显属故意侵权。
根据某骏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侵权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约定的樊某肖像使用费用26万元两年为标准,酌定某骏公司赔偿樊某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约20万元,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审查,某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樊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等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法院判令某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樊某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本案对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广东佛山中院
编辑:任喆